保质期
保质期
bǎozhìqī)【guaranteeperiod】产品的保质期是指产品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产品的保质期由生产者提供,标注在限时使用的产品上。在保质期内,产品的生产企业对该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或明示担保的质量条件负责,销售者可以放心销售这些产品,消费者可以安全使用。
附:国家食品主管部门对一些食品的保质期作出了以下规定:
1、酒类:瓶装普通熟啤酒保质期为2个月,特制啤酒4个月;瓶装葡萄果露酒为半年。
2、饮料类:果汁汽水、果味汽水、可乐汽水,玻璃瓶装保质期为3个月,罐装6个月;果汁玻璃瓶装6个月。
3、罐头类:鱼肉禽类罐装、玻璃瓶装保质期2年;果蔬菜类罐装、玻璃瓶装为15个月;油炸干果、番茄酱、铁罐装、玻璃瓶装保质期为1年;马口铁罐装奶粉为1年,玻璃瓶装9个月,500克塑料袋装4个月。
4、食糖类:饼干马口铁桶装3个月,塑料袋装为2个月,散装为1个月;巧克力、夹心巧克力保质期为3个月,纯巧克力6个月,散装的1个月;调味品类酱油和食用醋为6个月。
范围
修改背景:《食品安全法》扩大了GB
7718中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涵盖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和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即预包装食品。因此,修订后的标签标准也涵盖了这两类预包装食品。
1GB7718-2004中的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
2GB7718-2011中的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适用于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术语和定义
(一)预包装食品
1GB7718-2004中的定义:
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GB7718-2011中的定义: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二)生产日期
1GB7718-2004中的生产日期:
分为: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包装日期(灌装日期):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GB7718-2011中的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删除:原先的“包装日期(灌装日期)”,将其包含于同一定义中。
(三)保质期
自制葡萄酒保质期修改背景: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GB7718-2004中的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质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2GB7718-2011中的保质期:
删除: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GB7718-20044.74.8
1GB7718-2004中的基本要求: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2GB7718-2011中的基本要求: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标示内容
(一)概述
1GB7718-2004中的标示内容:
强制标示内容:食品名称、配料清单、生产日期、净含量等。
2GB7718-2011中的标示内容: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增加:
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4.1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二)食品名称
GB7718-2004要求一致,无改动。
(三)配料表
1GB7718-2004中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
2GB7718-2011中的配料清单:
·按《食品安全法》,“配料清单”修改为“配料表”;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删除了“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的内容——即单一配料的食品也需要标示配料表。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3)添加剂的标示
GB7718-2004中的标示方法:
甜味剂、防腐剂、着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
12493规定的代码。如:着剂(102113012)。
GB7718-2011中的标示方法: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
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四)净含量和规格
1GB7718-2004中净含量是单独的。
2GB7718-2011中,净含量和规格是一同规定的。标示方式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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