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从理、陶丽桔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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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1.11.23
【案件字号】形声字是什么游戏中前期防御塔保护机制(2021)鲁02民终132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蓉于水清赵玉霞
【审理法官】姜蓉于水清赵玉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陶从理;陶丽桔
【当事人】陶从理陶丽桔
【当事人-个人】陶从理陶丽桔
【代理律师/律所】王云鹏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马慧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李琼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雨披打一成语【代理律师/律所】王云鹏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马慧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李琼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云鹏马慧李琼
【代理律所】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湾区指的是哪些地区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陶从理
【被告】陶丽桔
【本院观点】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委托代理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直接证据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查封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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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各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问题在于:陶丽桔诉陶从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是否构成恶意诉讼以及陶丽桔应否赔偿陶从理的损失。判断是否系恶意诉讼不仅要看其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发动诉讼之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本案中,陶丽桔多次向陶从理大额转账、陶从理后又向其转帐20万元确有其事,陶从理与陶丽桔注册成立青岛嘉奥多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亦是事实,转帐是基于出资还是其他原因没有直接证据予以佐证,陶丽桔基于普通人的认知判断,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亦是合理的,
不能据此判断陶丽桔存在恶意诉讼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故陶丽桔不存在恶意诉讼的侵权行为,陶从理要求陶丽桔赔偿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陶从理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30元,由上诉人陶从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0:51:5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陶从理和陶丽桔系同胞弟。2016年9月29日,陶从理注册成立平度市奥邦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平度市某某。2018年7月30日,陶丽桔与陶从理注册成立青岛嘉奥多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平度市南端某某,法定代表人陶从理,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陶丽桔认缴出资额400万元,出资比例40%,于2048年12月31日前到位,陶从理认缴出资额600万元,出资比例60%,于2048年12月31日前到位。陶丽桔于2018年8月14日至同年11月12日多次向陶从理的账户转账,其中2018年8月1
4日转账三笔,分别为74840元、325160元、200000元;2018年8月16日转账20万元;2018年8月29日转账100万元;2018年11月12日转账6万元;以上共计186万元。2018年9月27日,陶从理向陶丽桔的账户转账20万元。2019年4月24日,陶丽桔以其与陶从理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陶从理偿还借款166万元及利息。2019年7月16日,法院作出(2019)鲁0283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陶丽桔仅凭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其与陶从理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决:驳回陶丽桔的诉讼请求。陶丽桔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陶从理抗辩称涉案款项系投资款,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且陶丽桔和陶从理系同胞弟,陶丽桔出借款项给陶从理,因有转账为凭,基于亲情未要求出具借条合乎情理,应认定陶丽桔的主张成立,据此判决:撤销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陶从理偿付给陶丽桔借款本金166万元及利息。陶从理不服二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1月
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民再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02民终7705号民事判决;二、维持山东省平度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2021年6月15,陶从理起诉至一审法院,主张在陶丽桔诉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二审及再审过程中,其因陶丽桔的不当财产保全措施造成损失370704元(逾期利息、罚息损失360001元、因逾期还款而被农商银行起诉产生诉讼费10703元)、支出代理费206500元及支出鉴定费10000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请求为仅主张陶丽桔赔偿因其恶意诉讼导致原告支出的代理费共计206500元,并提交陶丽桔诉陶从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二审及在再审过程中陶从理为聘请律师为其代理案件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代理费发票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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