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秋英、姚鹏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9
【案件字号】(2020)豫04民终11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盛华平石天旭朱海波
【审理法官】盛华平石天旭朱海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秋英;姚鹏磊;李安民;闫玉强;张宜道;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李秋英姚鹏磊李安民闫玉强张宜道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秋英姚鹏磊李安民闫玉强张宜道
【当事人-公司】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自新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杨利民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自新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杨利民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工商银行网银密码王自新杨利民
【代理律所】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生日要吃什么【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秋英
【被告】姚鹏磊;李安民;闫玉强;张宜道;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原告诉讼主体如何确定;2.本案应适用何种案由;3.一审法院判令姚鹏磊、李安民、闫玉强、张宜道、新黄工程公司承担责任比例是否适当。 垃圾分类将入法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过错无过错地面施工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撤诉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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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雨古诗词【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外,另查明,刘付生因病于2019年11月27日去世;李秋英与刘付生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祝小朋友们六一儿童节快乐的句子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原告诉讼主体如何确定;2.本案应适用何种案由;3.一审法院判令姚鹏磊、李安民、闫玉强、张宜道、新黄工程公司承担责
任比例是否适当。对此,本院评析如下:关于焦点1:刘老根父母已去世,未婚,无子女,其有兄妹2人,分别为兄刘付生、妹刘玲。经一审法院核实,刘玲自愿放弃因刘老根死亡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意由刘付生一人主张相应权利,故刘付生作为刘老根的赔偿请求权利人适格。在本案一审期间,刘付生死亡,李秋英作为刘付生妻子,是刘付生的合法继承人,故李秋英作为本案权利人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焦点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生命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根据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宝公交认字[2018]第1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正司鉴【2018】痕迹鉴字第497号)可以认定,本案系刘老根驾驶无号牌黄河牌正三轮摩托车,与姚鹏磊停放在道路上的装载机发生碰撞而引发交通事故。一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将本案案由确定为生命权纠纷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符合本案实际。关于焦点3:本案中,姚鹏磊将装载机停放在道路上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其显然存在过错,但刘老根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撞到处于停放状态的装载机上,亦存在明显的过错。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姚鹏磊、张宜道、李安民、闫玉强、新黄工程公司连带承担40
%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李秋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16元,由李秋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0:05:3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新黄工程公司是宝丰县张八桥镇山张村等九个村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施工七标段的承包人。2018年4月6日,新黄工程公司将上述工程中浆砌石坎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了张宜道,由张宜道承包该部分浆砌石坎劳务,并负责部分材料,承包价为每立方米165元,新黄工程公司负责技术指导和协调管理,土方开挖回填,临时道路修建,负责石块采购供应至工作面,张宜道负责浆砌石坎的水泥砂浆材料的采购、保管、搅拌,浆砌石坎的组砌、人工、机械、水、电等。后张宜道又将上述分包工程转包给了李安民、闫玉强二人,由李安民、闫玉强自备设备、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由张宜道提供水泥砂浆等材料,转包价格为每立方米90元。李安民、闫玉强在施工过程中,自
行租用了无号牌成工牌装载机,并雇佣姚鹏磊操作该装载机。2018年4月11日9时30分许,刘老根驾驶无号牌黄河牌正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商张公路张八桥镇祁庄村南路段时,与姚鹏磊停放在道路上的上述装载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老根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姚鹏磊将刘老根送到宝丰县中医院抢救,刘老根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姚鹏磊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潜逃藏匿。2018年5月10日,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宝公交认字[2018]第14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鹏磊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老根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刘老根在宝丰县中医院发生抢救医疗费8255.24元,尸体存放、料理费用4030元。刘老根。刘老根生前自2015年起在平顶山市××区××街道南顾庄社区李佰喜家租房居住。刘老根父母已去世,未婚,无子女,其有兄妹2人,分别为兄刘付生、妹刘玲。经本院核实,刘玲自愿放弃因刘老根死亡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意由刘付生一人主张相应权利。经刘老根的亲属刘建清委托,安徽天正国际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TZ2018PG0361号价格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为刘老根驾驶的黄河牌三轮摩托车的损失为3820元。另查明,李安民、闫玉强已为刘付生垫付费用共计20000元。刘付生于2018年9月11日以姚鹏磊、李安民、闫玉强、张宜道、新黄工程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
12月27日作出(2018)豫0421民初2646号民事裁定书,以刘付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刘老根的赔偿权利人为由,裁定驳回了刘付生的起诉。后刘付生于2019年4月19日以姚鹏磊、李安民、闫玉强、张宜道、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宝丰县张八桥镇山张村等九个村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第七标段项目经理部为共同被告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并于2019年8月12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豫0421民初13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刘付生撤诉。因本案事故,姚鹏磊涉嫌交通肇事罪犯,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豫0421刑初37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姚鹏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又查明,2018年度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4148元/年,农村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874.19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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