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
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学校岗位设置方案
【公布日期】2007.01.05
【文 号】
【施行日期】2007.01.05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判机关
正文
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
  --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二○○七年一月五日)
副院长 曹建明
  同志们:
  今天上午,罗干同志代表党中央发表了重要讲话。罗干同志站在全局和历史的高度深刻阐述了民事审判工作在人民法院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对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程中,如何进一步推进民事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肖扬院长就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作了重要讲话。肖扬院长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2000年以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正确分析了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作了全面部署。两个讲话着眼大局,高屋建瓴,深刻全面,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思想性和针对性,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2000年底起,根据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知识产权审判、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都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对民事审判内设机构进行整体改革,形成了统一的大民事审判格局。六年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践证明,这一民事审判体制符合“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人民司法的本质需要,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人民法院工作主题,符合民事审判工作规律,有利于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什么牌子的隔离霜好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全局出发,作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和司法职能作用的发挥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阶段、新形势的需要,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职能作用,人民法院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通过不断完善民事审判工作体制和机制,不断开拓进取,把民事审判事业推进一个新阶段。
  过去的六年里,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通过不断提高民事司法能力,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探索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同时,
也发现和总结了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民事审判体制和机制作了很好的基础性准备。今年以来,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配合下,对全国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通过认真分析研究,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归纳、总结了一些民事审判中涉及体制和机制的带有共性的重要问题,并进一步深入调研,共同探讨、研究解决思路。大家一致认为,目前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应当本着成熟一个,解决一个的原则,适时地加以研究,妥善地推进解决。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解决的,要按司法解释程序进行;需要通过专业会议研究解决的,各民事审判庭要及时做好基础调研工作。解决好这些共性问题,是各级人民法院和民事审判法官的共同愿望,必将有力推动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下面,我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带有共性的主要问题,讲几点意见,请大家深入讨论。
庆国庆短信  一、关于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的分工
  立审分立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对于实现案件统一管理、规范审判流程、促进公正与高效的有机结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立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第一个环节,案
件受理和案件审理紧密相连,做好立案工作是审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的重要基础。
  从目前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在立案庭和民事审判庭的业务分工方面,还存在某些职能划分不明确、不统一,少数案件流转不顺畅的问题。为此,必须进一步明确民事审判庭和立案庭的职能分工。一是在受理审查和案件移转方面,可以采用立案庭审查立案和立案庭登记后由相关民事审判庭审查立案两种方式。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的审查、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诉前保全、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企业破产案件,立案庭应只作登记,审查工作交由相关民事审判庭完成;二是在管辖权争议案件的办理上,要实行立案庭统一办理和统一监督指导制度。案件的受理和案件的管辖是密不可分的,应当控制在立案阶段解决,以便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指导;三是管辖权异议案件,要根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时间,确定由相应业务庭办理。在立案阶段提出管辖异议的,由立案庭办理;在案件移交到民事审判庭后提出的,由民事审判庭办理。当事人就管辖异议裁定提出上诉的,由上级法院对口业务庭办理;四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申请续保,由各民事审判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需要,依法裁决;案件未能在延长期限内审结,需要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审限的,应当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依法决定是否批准;五是在民事案
件审理前准备工作方面,一些地方人民法院进行了工作试点,在立案阶段开展了指导当事人举证,进行证据交换、固定与排除等不属于案件审理方面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更为深入的审前准备工作,如整理案件争议焦点、调查证据等,应当由民事审判庭负责。
辽天祚帝  关于立案环节进行调解的问题,目前各级法院都有一些争论,认为调解属于审判业务,只能由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庭只应审查立案,不能搞案件调解。对这个问题,和肖扬院长的态度是明确的:应当将司法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审理过程中调解、判决送达前调解都是司法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个阶段都应当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和要求,充分发挥调解具有的调处矛盾、定分止争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算,立案后调解民事纠纷要占用一定的审限,因此,在立案阶段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要注意坚持高效、快捷的原则。对于案情复杂并且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或者不到案件当事人的,要及时移送民事审判庭,防止案件在立案环节积压。立案环节要着重树立效率优先的指导思想。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兼顾化解纠纷与司法效率的关系,结合案件流程管
理,对立案调解的期限作出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原则上不超过立案后10日;适用普通程序的,原则上不超过立案后20日。二审案件审限较短,可以考虑不搞立案调解,或者对二审案件的立案调解规定更为合理的期限。雪的唯美诗句
  二、关于民事审判业务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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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底起,根据各类民事案件的特点,结合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分类上的传统,设立了四个民事审判庭,分别审理民事纠纷、民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有些法院对此存在一些不理解,认为按序号命名四类民事审判业务,否定了民事审判业务各自的特点。实践表明,民事审判内设机构的改革起到了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作用。按序号命名各个民事审判庭,突出了民事审判业务之间的共性,也很方便、简捷。对各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业务分工,充分考虑了民事审判业务的特点和各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优势。民一庭审理传统民事纠纷案件和房地产纠纷案件,民二庭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民三庭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民四庭审理涉外商事海事纠纷案件,各个审判庭审判业务特点鲜明,审判优势都能得到充分发挥。我国是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和民事审判庭的命名应当与我国民事法制的基本格局相适应。
  目前,在民事审判业务分工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在少数民事案件的案由上分工不明确,四个民事审判庭之间存在一些案件分工方面的交叉;二是一些高、中级和基层法院之间民事审判业务分工不对口,不利于分类指导、监督以及培训;三是一些法院民事审判庭之间案件分配不均匀,工作量相差悬殊;四是司法统计没有对四类民事审判业务进行分类统计,各民事审判庭的工作业务量未能得到准确反映。
  进一步完善民事审判业务分工,是充分发挥各民事审判庭职能作用的基础性工作,应当予以高度重视。首先,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前民事纠纷案件的新发展,进一步细化、补充民事案件的新案由,在现有四类民事审判业务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科学分类,对民事、民商事、知识产权、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纠纷案件进行案由上的细化和补充,重点解决当前争议比较集中的保险纠纷、借款纠纷以及由公司法和各个企业法调整的民商事关系产生的纠纷等案由的分工,重点解决国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的分工。分工一经明确,将由发文贯彻落实。其次,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对照文件要求,按照确定的四类民事审判业务的分工标准,划分各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业务,以便各民庭加强对口业务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准确统计本辖区各民事审判庭受理案件数,并以此为基础做到各庭分工基本均衡。个别高级法院某一类民
事审判业务量较大的,可以分成两个庭;某两类民事审判业务各自数量较少的,可以合为一个庭。关键是要做到各庭分工不重合,不交叉,不违反关于四类民事审判业务的基本分工要求。分工一旦确定,要报,各高级人民法院不应自行随意变动。再次,中、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业务的分工,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要重点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存在的差异,方便人民众诉讼,便于上级法院指导、培训,可以不完全与高级人民法院对应。最后,司法统计部门应当按照新设立的案由体系及案由所确定分工,设置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对各民事审判业务进行分类统计.以准确反映各类民事案件数量,能够通过数字的分析比较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也为民事审判业务分工的均衡提供数字基础和统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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