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奥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曾子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奥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曾子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9 
【案件字号】(2020)陕02民辖终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玉荣董敏康建军 
秋天的心情【审理法官】郭玉荣董敏康建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陕西奥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子伟 
【当事人】陕西奥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子伟 
【当事人-个人】曾子伟 
【当事人-公司】陕西奥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春晨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陈平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利边周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春晨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陈平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利边周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春晨陈平利边周 
【代理律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陕西奥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曾子伟 
【本院观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梦见已故的外公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管辖权异议合同履行地质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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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原告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民事诉状载明的公司住所地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世纪大道帝都花园10号楼3单元301室,之后没有书面告知其公司住所地已经变更,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现场核实,该住所为普通居民住
梦见被猫咬宅,并非该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遂将该案移送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劳动合同履行地为铜川市新区,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1:12:34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案由是劳动争议,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铜川市耀州区,故我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告奥捷公司向我院提交的营业执照上显示。该地址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核实,系普通居民住宅,并非该公司住所地。因此,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采信。依照《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陕西奥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审上诉人诉称】奥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9)陕0204民初246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案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为,奥捷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秦都区人民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未准确到上诉人,就将案件移送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后,耀州区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并作出裁定,其处理本案管辖权异议程序违法。本案应当依法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且该管辖具有唯一确定性。曾子伟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移送法院和接收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不是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请求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对自己的地址都说不清楚,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陕西奥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曾子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诺贝尔和平奖得主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2民辖终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奥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世纪大道帝都花园10号楼3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春晨,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子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边周,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奥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子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9)陕0204民初24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奥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9)陕0204民初246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案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为,奥捷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单位所在地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秦都区人民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未准确到上诉人,就将案件移送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后,耀州区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并作出裁定,其处理本案管辖权异议程序违法。本案应当依法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且该管辖具有唯一确定性。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曾子伟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案移送法院和接收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不是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请求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对自己的地址都说不清楚,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案由是劳动争议,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铜川市耀州区,故我院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告奥捷公
司向我院提交的营业执照上显示,其住所地仍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世纪大道帝都花园10号楼3单元301号。该地址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核实,系普通居民住宅,并非该公司住所地。因此,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采信。依照《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陕西奥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企业注册信息、租赁合同、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2执2116号执行裁定书、罗联党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上诉人注册地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世纪大道帝都花园10号楼3单元301室,原法定代表人为罗联党,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租赁帝都花园20号楼1单元302室办公,本案只能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经质证,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该组证据,上诉人在2018年9月25日已经变更了公司住所地,但在其企业注册信息中却没有变更,在2019年9月提起诉讼时,仍然使用企业注册信息中的地址,没有将变更后的住所地告知受案法院,上诉人具有明显过错,且上诉人在向本院提起的民事上诉状中载明公司住所地仍为企业注册信息中的地址,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二审中,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工作地点为铜川市新区长青路西侧、朝阳路南侧的铜川博物馆工地,也认可没有书面通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其已经变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作为原告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民事诉状载明的公司住所地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世纪大道帝都花园10号楼3单元301室,之后没有书面告知其公司住所地已经变更,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现场核实,该住所为普通居民住宅,并非该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遂将该案移送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劳动合同履行地为铜川市新区,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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