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确认的民事案由与立案案由不一致?
一、案由确定原则
根据2020年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案由规定》”),第三条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明确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最新修订的《案由规定》,一级案由有11个,二级案由人生八苦54个、三级案由有473个,四级案由有391个,共计929个案由。确定个案案由时,应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如没有对应案由则逐级往上。
二、车子年检立案案由实务问题
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若在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如均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并列确定相应的案由。
实务中,在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时,立案庭往往会进行实质审查,一些立案法官会以原告诉请所涉及的一些法律关系或证据材料与其主张的案由不匹配为由,要求原告修改诉状或案由,这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应予以受理:“(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只要起诉符合上述条件,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立案。另《案由规定》第五部分针对立案法官变相不予立案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规范指引
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0)[法〔2020〕347号]第5部分第5点
法院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案由体系的编排制定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审判管理的手段。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不得将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等同于《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也就是说,立案法官不应将立案案由等同于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更不能以没有对应的案由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三、案由的变更与确认
1. 关于法官个案案由的变更。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猪肝怎么煮好吃又嫩
即审理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客观事实与证据,发现立案案由与审理查明事实不一致时,在裁判文书中直接予以变更案由,直接以结案案由变更立案案由。
2.关于当事人个案案由的变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不再要求法官庭审过程发现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时,释明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而是将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法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这主要考虑到实务中经过法院释明当事人仍不变更诉讼请求的,会被驳回起诉而造成诉累,增加
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无形之中也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二代身份证照片尺寸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开家政服务公司条第2款给予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而一旦诉讼请求变更会导致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很大程度上亦会导致案由变更。
规范指引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法释〔2019〕19号] 第53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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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并非以立案案由为准,当事人对立案案由有异议可在开庭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但最终还是以法官审理确认的案由为准。
另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在选择案由时,要考虑到举证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案件管辖问题,这些对案件的成败有着至关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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