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22
∙【字 号】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施行日期】2015.12.2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朝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15年12月15日朝阳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于言良
2015年12月22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市政府决定对《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作如下修改: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条增加一款:“驻朝阳市的中省营单位的公积金基数可执行其所在行业标准,执行其行业标准的,需提供其行业相关标准依据。”
第十八条修改为“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第二十四条(三)修改为“具有购房款总额20%以上的自筹资金;”
第二十五条(三)修改为“夫妻双方最近三个月工资银行流水及个人信用报告;”(四)修改为“20%以上的购房付款收据原件;”
第三十条修改为“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最高限额80万元。具体确定方法如下:(一)按照房屋总价比例确定贷款限额,购买商品住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为所购住房总价的80%;
购买“二手”住房的,最高可贷额度为所购住房成交价的50%—80%,具体额度按房龄确定。”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贷款人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但最长还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二)离休、退休;(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七)支付房租;(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二)、(三)、(四)、(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帐户。”
删除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金额;
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还款付息额;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的,提取金额每月不超过900元。”
第四十七条(三)修改为“回迁住房,需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增补面积款发票。”第(十二)修改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遗产继承协议书、死亡证明或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增加一项“支付房租的,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其他住房,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二、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市政府决定对《朝阳市优待老年人办法》(市政府令第20号)作如下修改:
将《朝阳市优待老年人办法》第三条修改为“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十二条修改为“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老年人除享受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以按下列标准享受高龄补贴:(一)80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二)9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三)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年人每人每
月500元。
60至69周岁老年人乘坐公交车可享受半价优惠;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公交车可享受免费优惠。”
三、市政府决定对《朝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朝政发[2005]19号)作如下修改:
将《朝阳市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删除第(三)项,(四)—(十)项删除“自动气象站、卫星地面接收站、太阳辐射观测站、沙尘暴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增加一项“区域自动气象站”。
第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周围的建
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具体保护标准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执行。” 第(二)项修改为:“区域自动气象站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区域自动气象站具体保护标准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执行。”第(四)项修改为:“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具体保护的标准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GB31223-2014)执行。”删除第(三)项、第(六)项。
第十条修改为:“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和审批可能影响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事先征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
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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