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元刚、安顺市平坝区可口乐哈多彩扎啤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付元刚、安顺市平坝区可口乐哈多彩扎啤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2 
【案件字号】(2020)黔04民终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德江刘熹辜贤莉 
【审理法官】李德江刘熹辜贤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付元刚;安顺市平坝区可口乐哈多彩扎啤城;陈际安;付进 
【当事人】付元刚安顺市平坝区可口乐哈多彩扎啤城陈际安付进 
【当事人-个人】付元刚陈际安付进 
【当事人-公司】安顺市平坝区可口乐哈多彩扎啤城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付元刚;安顺市平坝区可口乐哈多彩扎啤城 
【被告】陈际安;付进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归纳为:1、一审是否遗漏当事人;2、上诉人可口乐哈城是否应承担补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侵权行为地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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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归纳为:1、一审是否遗漏当事人;2、上诉人可口乐哈城是否应承担补充责任。  关于一审是否遗漏当事人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虽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陈际安提交《平坝区公安局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平公(信访)答复字〔2018〕11号]、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鼓楼派出所《关于陈际安被伤害案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其于2017年9月17日与朋友在平坝区鼓楼街道杨家坝“可口乐哈多彩扎啤城"(烤鱼店)吃烤鱼喝酒时,被王新源、肖信、付进、虎东、时纪、候军军、李世雄共七人提刀追砍,其被付进砍伤的位置位于平坝区鼓楼街道杨家坝“可口乐哈多彩扎啤城"门口,鼓楼派出所大东方警务中心值班民警发现该情况后将其送医的事实。但并不能
以此就能证明王新源、肖信、虎东、时纪、候军军、李世雄也对被上诉人陈际安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因付进是直接致害人,且陈际安的全部损失也是因其行为的原因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对被上诉人陈际安造成的损害赔偿,应由被上诉人付进承担赔偿责任。故上诉人付元刚上诉称一审遗漏当事人,审理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基于此,上诉人付元刚上诉称王兴源作为教唆者、组织者,肖信等人作为参与者,应当追加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另,上诉人付元刚上诉称本案的起因系王兴源教唆,也没有证据证明,依法应由上诉人付元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上诉人可口乐哈城是否应承担补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一审中,上诉人可口乐哈城提交《接处警登记表》记载“报警人"为陈际安,并记载“报警内容(简要案情):2017年09月17日23时14分,鼓楼派出所值班工作人员发现派出所门口有人被打,立即出警处置。"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可口乐哈城陈述“我方还没有到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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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进行报案,派出所的民警就已经赶到现场"。被上诉人陈际安提交的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鼓楼派出所《关于陈际安被伤害案的情况说明》载明“陈际安被付进砍伤的位置位于平坝区鼓楼街道杨家坝‘可口乐哈多彩扎啤城’门口"。上诉人可口乐哈城上诉称本案损害行为及结果发生在鼓楼警务中心门口,没有证据证明,且不论陈际安被付进砍伤的位置是位于平坝区鼓楼街道杨家坝“可口乐哈多彩扎啤城"门口,还是位于鼓楼警务中心门口,亦或是上诉人可口乐哈城店内,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上诉人可口乐哈城作为管理人,均应承担因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损害结果发生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外,上诉人可口乐哈城上诉称打架双方当事人是有约而来,打架事件必然发生,远远超过其预期,也没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上诉人付元刚、安顺市平坝区可口乐哈多彩扎啤城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法应分别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
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审案件受理费732元,由上诉人付元刚、安顺市平坝区可口乐哈多彩扎啤城各负担3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5:59:2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2017年9月17日23时许,陈际安与其朋友李兴龙因帮其朋友过生日在平坝区鼓楼街道杨家坝可口乐哈多彩扎啤城吃烤鱼喝酒时,被王兴源、肖信、付进、虎东、时纪、侯军军、李世雄等人提刀追砍,陈际安逃离现场时,不慎摔倒在地,被付进拿刀砍伤手臂。鼓楼派出所发现后立即处置,将陈际安送至贵航集团303医院,给予简单包扎后转入贵航集团302医院,住院7天,产生医疗费14948.78元。平坝区公安局对原告之损伤进行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因付进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平坝区公安局于2019年3月1日对陈际安被伤害案作出平区公安撤案字(2019)1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此案。原告之伤经安顺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7月2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陈际安之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2、其误工期限评定为12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60日。原告
支付检查费425.50元、鉴定费1300元。还查明,付元刚系付进之父亲。《接处警登记表》载明报警内容为“鼓楼派出所值班工作人员发现派出所门口有人被打,立即出警处置"。被告可口乐哈城经营地点与鼓楼派出所大东方警务中心相距不远。本院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在被告可口乐哈城吃烤鱼时,被王兴源等人追砍,后被付进砍伤的事实,本院结合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及前述认定的证据,予以确认。本案被告付进作为直接侵权人,其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付进现虽已成年,但在事发时尚未年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故,被告付元刚作为付进的父亲对其造成原告的损害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可口乐哈城作为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内为顾客提供安全保障,如果其不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导致顾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事发地点在可口乐哈城门口,原
告也是在其处吃烤鱼时被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被告虽辩称其不能阻止第三人的行为,也在第一时间让员工跑至派出所报警,但公安机关的接处警登记表的报警内容中并没有相应记载,而是该警务中心值班人员发现后及时出警。因此,本院认为可口乐哈城在其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其过错责任应当根据其提供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承担。判断经营者责任的大小和有无,要把经营者的实际行为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注意标准进行比较,并综合考虑预见可能性的大小,以确定案件中的经营者是否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进而认定其有无过错。本案中,原告被他人追砍系突发事件,事发紧急,原告在逃离过程中被第三人砍伤,且被告经营场所与警务中心相距不远,原告受伤后已进入警务中心监控范围,被告还来不及作出报警的相应行为,也较为符合情理,本案不宜加重经营者的责任。因此,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依法酌情认定其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30%的补充责任。原告所受损失及其主张的赔偿项目,本院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确定如下:(一)医疗费。经本
院核实,原告提供的医疗票据金额为14948.78元、检查费金额为425.50元,两项共计15374.28元,予以确认。(二)护理费。原告因本次事件受伤住院,客观上需要进行护理。原告护理天数经评定为90天,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其母亲任某近3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情况,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母亲因护理原告实际产生有工资收入被扣减情况,故对原告该项主张,参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行业标准予以计算,即38568元/年÷365天×90天=9509.40元。(三)营养费。原告营养期经评定为60日,本院按60元/天予以确认,即3600元。(四)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7天,其主张700元,于法有据,予以确认。(五)残疾赔偿金。原告之伤经评定为十级,原告系城镇居民,参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92元/年×20年×10%=63184元,予以确认。(六)交通费。原告主张500元,本院酌情支持300元。(七)鉴定费。原告主张鉴定费为1300元,并提供了鉴定费发票,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八)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受伤致十级伤残,其主张5000元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为3000元。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96967.68元,根据上述确认的责任由被告付进、付元刚共同赔偿。若付进、付元刚不能足额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可口乐哈城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补充责任,即96967.68元×30%=29090.3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
决:一、被告付进、付元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际案各项损失共计96967.68元。二、被告安顺市平坝区可口乐哈多彩扎啤城对原告陈际安的上述损失承担29090.30元的补充责任。三、驳回原告陈际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计366元,由被告付进、付元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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