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国鑫与张士壵、方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9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11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瑞煊程俊杰周宇浩
【审理法官】王瑞煊程俊杰周宇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史国鑫;张士壵;方倩
【当事人】史国鑫张士壵方倩
【当事人-个人】史国鑫张士壵方倩
【代理律师/律所】汪海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汪海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汪海
【代理律所】身份证号码查询婚姻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史国鑫
【被告】张士壵;方倩
【本院观点】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张士垚曾向史国鑫出具借条,载明:今向史国鑫借到25万元整,定于2019年5月17日归还。一审中史国鑫陈述:张士垚多次向其借款,截至2019年8月底,经其与张士垚确认,扣除已还部分后本金金额为20万元,张士垚多次搪塞后仅于2019年10月国庆节期间归还1万元利息。 一审庭审结束后,张士垚于2020年6月19日向史国鑫转款1万元、于2020年6月22日向史国鑫转款5000元。史国鑫认可收到前述1.5万元,确认尚欠借款本金18.5万元。 还查明,2020年7月21日史国鑫与方倩聊天记录显示,史国鑫:“方倩,我的钱张士垚刚刚还给我了,这段时间麻烦你,不好意思了”;方倩:“他哪来的钱给你的,你截图给我看一下”;史国鑫:“(张)士垚刷单那边公司转过来的,手机又没有短信提醒,我跟我女朋友在一起,刚了个ATM机查的,这么多钱我还骗你来着?”。史国鑫认为,当时方倩要和张士垚离婚,其只是安抚方倩情绪,不能作为其认可方倩不还款的证据。以上事实有转账凭证截屏、聊天记录及当事人一、二审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史国鑫主张案涉借款已约定利息,且利息标准过高,应对借贷利息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史国鑫提交的案涉借条记载金额为25万元、实际借款金额为20万元及聊天记录中张士垚认可给予1万元利息等证据,仅能证明案涉借款约定了利息,但利息标准仍不明确,故史国鑫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倍计算利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再者案涉借条载明“定于2019年5月17日归还”,张士垚于2019年10月已经给付史国鑫1万元,并自认该1万元是利息,系张士垚自愿给付,且张士垚未对此提出上诉。故一审法院仅支持史国鑫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史国鑫与张士垚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史国鑫出借款项后,经与张士垚结算,张士垚出具相应的借条。但前述借条上仅有张士垚一人签字,没有方倩签字。再者,从各方提交的聊天记录来看,均没有方倩同意张士垚向史国鑫借款的意思表示,反而张士
垚、史国鑫多次在聊天记录中表示方倩对案涉借款不知情,尤其是张士垚出现逾期后,史国鑫还向方倩表示“方倩,我的钱张士垚刚刚还给我了,这段时间麻烦你,不好意思了”,更可以印证史国鑫明知案涉借款系张士垚个人借款。从案涉借款流向来看,虽然部分借款进入方倩支付宝账户,但结合各方提交的聊天记录可知,张士垚曾借用方倩支付宝账户接收款项并删除记录,还告知了史国鑫,史国鑫则对方倩表示“他肯定不让你知道”。关于案涉借款用途,史国鑫亦表示“我分几次借给他的,第一次说周转一天过桥,第二次说他的公司需要钱周转一下。中间还有一次,他请哪个领导吃饭身上没钱,我凑了一万”,“据我了解,他的钱应该是拿给他爸做公关去了”,显然史国鑫明知案涉借款未用于张士垚、方倩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张士垚、方倩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债务系张士垚个人债务,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史国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17200号民事判决; 二、张士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史国鑫借款18.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以借款本金1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以借款本金18.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史国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张士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史国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7:26:0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张士垚和方倩原系夫妻关系,于2019年10月29日登记离婚。 2019年4月8日至5月13日期间,史国鑫通过转账方式向方倩【支付宝账户:flora.5qiangmail.com17xxx560,真实姓名:方倩(已实名),证件号码××】交付款项合计176400元。 2019年5月6日,案外人聂杰(中国建设银行尾号2043账户)通过银行转
账方式向张士垚(中国农业银行尾号4378账户)交付3万元。史国鑫向聂杰出具借条,载明“今向聂杰借到人民币3万3千元整,定于2019年5月17日归还。借款人史国鑫156××××5322”。 2019年11月史国鑫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士垚、方倩偿还借款本息。张士垚对史国鑫主张的利息不予认可,张士垚、方倩均认为史国鑫明知方倩对案涉借款不知情,且案涉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史国鑫提交其与张士垚之间的聊天记录以证明案涉借款双方约定利息,主要内容有“(2019年10月10日)张士垚说‘兄弟,抱歉啊,向瑛这边20万要到后天给我,今天碰完面,然后扣去一万就是19万,我后天打给你,国庆期间打给你的一万就当利息了,兄弟…’史国鑫说‘还有一段,5万块那个,利息是25万以外的利息?’张士垚说‘嗯’(2019年10月14日)张士垚说‘你等我电话吧,虽然连续了一段时间只给了你一万’”。张士垚认为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国庆期间给1万,但双方是没有约定利息。方倩对聊天记录不予认可。 方倩提交其与史国鑫之间的聊天记录以证明史国鑫明知方倩对案涉借款不知情,主要内容有“(2019年7月11日)史国鑫说‘这三个月我一直压力超大。因为都是我自己在还他的这个钱。现在那边要起诉他。我觉得我应该告诉你。别耽误事情。我一直也没敢告诉你。就怕你们夫妻矛盾。但是现在严重了’。(2019年7月12日)方倩说‘他这个钱借了干什么用的有没有和你说?’史国鑫说‘我分几次借给他的,第一次说周转一天过桥,第二次说他的公司需要钱周转
一下。中间还有一次,他请哪个领导吃饭身上没钱,我凑了一万’…‘据我了解,他的钱应该是拿给他爸做公关去了,他也想还钱,我感觉得到,可能周转不开’…方倩说‘主要我全部都不知道,他把所有的转账记录什么都删了’史国鑫说‘他肯定不让你知道’…方倩说‘他是不是跟你说不要告诉我都瞒着我?你之前为啥没告诉我’史国鑫说‘他说,告诉你你肯定跟他离婚’”。史国鑫通过向方倩发送史国鑫与张士垚的聊天记录,主要内容有“(2019年4月25日)史国鑫说‘总共借给你11万。查收下’,张士垚说‘我怕我老婆看到,记录我都删了,不是给你说了嘛,我确认’…”史国鑫对上述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其说的话是为了安慰他们,希望夫妻双方关系不要破裂,其是好心”,并陈述“实事求是讲,其真的不太清楚借钱的时候方倩是不是知道”。史国鑫另提交支付宝客服问答网络资料以证明即使方倩没有使用该笔借款,也应承担出借自己账户的共同还款责任。张士垚、方倩认为方倩的支付宝账户由张士垚使用,方倩对案涉转款并不知情,方倩提交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资料以证明张士垚在使用方倩支付宝账户收款后对交易记录进行删除,对方倩进行隐瞒。史国鑫对此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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