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2.01
∙【字 号】宁政规字〔2019〕2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个人积分入户查询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日
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要求,对申请人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规定分值,可以将申请人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地区。
第四条 积分落户遵循区域统筹、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积分审核汇总、落户资格确定等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格初审、落户办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审核。
市发展改革、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征信、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指标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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