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分割案件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某
案号:2021XX民事案件第XXX号
法院审理本案认为:
一、背景介绍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5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了十年。双方感情破裂后提起离婚诉讼,并就婚姻财产分割问题提出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评估问题;
2.夫妻各自财产与共同财产之间的界限;
3.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院认定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评估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后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本案中,根据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双方共同财产包括共同购买的房产、汽车以及共同存款等。为保证公正性,法院将委托评估机构对共同财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
2.夫妻各自财产与共同财产之间的界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夫妻各自财产是指婚前或婚后单独所有的财产。本案中,双方明确了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各自的存款、房产等。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将严格区分夫妻各自财产与共同财产之间的界限,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3.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协商一致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意愿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割。在本案中,原告提出将共同财产以买卖方式进行分割,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可实现财产公平分割,故予以采纳。
四、判决如下
1.原告李某某拥有以下财产所有权:
婚姻法 财产分割1)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产,评估价值为XXX元;
2)XX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XXX元。
2.被告王某某拥有以下财产所有权:
1)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评估价值为XXX元;
2)XX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XXX元。
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如下:
1)位于XX市XX区XX街XX号的房产,共同所有权分割为双方各自所有,原告李某某应支付被告王某某XXX元;
2)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共同所有权分割为双方各自所有,被告王某某应支付原告李某某XXX元;
3)XX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按比例划分,原告李某某应支付被告王某某XXX元。
五、执行期限和方式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双方在执行本判决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特此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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