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读:婚礼礼⾦(“份⼦钱”)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推荐⼊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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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礼仪之邦,
参加亲朋好友的婚礼,
向举⾏婚礼的新⼈赠送“喜钱”,
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
⼜表达对新婚夫妻幸福⽣活的美好祝愿。
然⽽,
在现实⽣活中,
由于结婚礼⾦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结婚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还是送给谁就属于谁的财产呢?
在法律没有明⽂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处理请求分割婚姻礼⾦的案件,除了要考虑法律原则、举
证责任和可予参照适⽤的法条规定外,还要结合⼈情世故、⼀般社会经验法则和婚姻举办花销
等⽅⾯情况,⼒争使案件处理得更加公平合理。
以下内容摘⾃《⼈民司法案例》2015年24期,阅读需要⼤约10分钟,可以让读者从法律⾓度了
解婚礼礼⾦的处理原则。
基本案情
案号⼀审:(2012)⽯民初字第4789号
原告:韩某。
被告:周某。
婚姻法 财产分割被告:谢某。
周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周⼩某系双⽅之⼦;周⼩某与韩某原系夫妻关系,双⽅于2009年4⽉
10⽇登记结婚,于2012年12⽉经法院判决离婚。
2009年5⽉10⽇,周⼩某与韩某举办婚宴,周某、谢某出资并负责操办;婚宴签到台由周某、
谢某组织设⽴,有⼯作⼈员安排到场宾客在签到本上登记。婚宴期间,有众多受邀宾客通过签
到台交付礼⾦,或分别直接交付新婚夫妇及双⽅⽗母礼⾦。婚礼结束后,所有宾客通过签到台
交付的礼⾦由周某、谢某收取。
以馈赠礼⾦⼈员的⾝份关系区分,包括以下情形:
1.周某、谢某邀请的亲属、同事、同学、朋友;
2.周⼩某邀请的同事、朋友、同学;
3.韩某⽗母邀请的亲属、同事、朋友、同学;
4.韩某邀请的朋友、同学。
婚礼现场的礼⾦给付情况如下:1.韩某及其⽗母分别邀请的部分宾客共计向签到台交付礼⾦7900元(包括韩某同学、朋友交付的2700元);2.经法院充分释明,周某、谢某拒绝提供真实的婚宴签到本,以说明收取礼⾦具体数额;3.周某提供的宾客名单中,载明宾客总⼈数共计约490⼈,其中男⽅宾客约350⼈(包括周⼩某邀请的同事、同学约90⼈)。
另查:周⼩某表⽰不同意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认为诉争礼⾦不属于其与韩某的共同财产。
原告韩某诉称:2009年4⽉10⽇,韩某与周某、谢某之⼦周⼩某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5⽉10⽇举⾏婚礼。在婚礼举办前后以及婚宴期间,男⼥双⽅的客⼈向韩某、周⼩某赠送礼⾦,数额较⼤。各⽅宾客通过签到台赠送的礼⾦(即诉争礼⾦)当时由周某、谢某收取。此后,诉争礼⾦⼀直由周某、谢某占有,经多次索要未果,现诉⾄法院,请求判令周某、谢某连带返还韩某诉争礼⾦中的⼆分之⼀即50万元。
审判
北京市⽯景⼭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给付婚礼礼⾦属赠与⾏为,⽬前对于如何判断诉争礼⾦归属,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结合礼⾦所具有的社会特征和功能⽬的等综合因素,根据不同情形适⽤相应的权属判断规则。⾸先,按照赠与⼈的意思表⽰确定;其次,按照特定的社会风俗习惯确定;再次,按照家庭成员与赠与⼈的⾝份或社会关系密切程度确定。
关于涉案礼⾦的归属问题,应作如下认定:
1.受邀宾客直接给付周某、谢某的礼⾦,应归其⼆⼈所有;
2.在不能明确赠与⼈意思表⽰或不存在当地特定风俗习惯的前提下,各⽅宾客通过婚
宴签到台交付的礼⾦,主要分为三种性质:第⼀,与韩某⽗母关系相对密切的受邀
宾客交付的礼⾦,应归属韩某⽗母所有;第⼆,与韩某、周⼩某关系相对密切的受
邀宾客交付的礼⾦,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归韩某、周⼩某所有。
3.与周某、谢某关系相对密切的受邀宾客所交付的礼⾦,系赠与周某、谢某⼆⼈,不
属于韩某、周⼩某的共同财产。因韩某、周⼩某已经离婚,韩某有权就属于⼆⼈共
同财产中50%份额的礼⾦主张返还,周某、谢某通过签到台收取的该部分礼⾦,缺
乏占有的合法依据,故属于不当得利,并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法院将根据⽣活
经验法则、受邀宾客的⼈数范围、礼⾦给付的通常形式、受邀⽅及邀请⽅的⾝份职
业特点等诸多因素,酌情确定应予返还的合理礼⾦数额。
综上,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百零⼋条,婚姻法第⼗七条,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64条、第75条之规定,判决:⼀、周某、谢某于本判决⽣效后7⽇内连带返还韩某婚礼礼⾦共计21350;⼆、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当事⼈未提出上诉,⼀审判决已⽣效并履⾏完毕。
评析
⼀、问题的提出与困惑
婚礼上馈赠礼⾦(俗称“份⼦钱”)是存在于现实⽣活中的普遍社会现象,具体表现为受邀宾客在结婚仪式举办之前或婚宴进⾏期间的特定时间和场合,赠与新婚夫妇或与⼆⼈存在特殊⾝份关系⼈员⼀定数额的钱款。结婚随礼从古代沿袭⾄今,并不断被更多的⼈所接受,⾜以说明在传统⽂化影响和现实环境作⽤下,根深蒂固地形成于社会公众的思维与观念之中。
本案争议焦点是诉争礼⾦的分配规则究竟应当如何确定。上述问题在现⾏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框架内⽆法探寻明确的答案,从⽽引发了对本案的不同处理意见。
第⼀种意见是“夫妻共同财产说”。该观点认为本案中婚宴是为新婚夫妇举办,受邀宾客在现场交付的礼⾦系赠与新郎新娘⼆⼈。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具体意见》第5条中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活,⼀⽅或双⽅受赠的礼⾦、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因此,诉争礼⾦应属于新婚夫妇共同所有。
第⼆种意见是“家庭成员共有说”。该观点认为,新婚夫妇举办婚礼是包括整个家庭在内的重⼤事项,男⽅(包括新郎及⽗母)或⼥⽅(新娘及⽗母)各⾃邀请的宾客所赠礼⾦,应分别归属于男⽅或⼥⽅的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第三种意见是“婚宴出资者所有说”。该观点认为本案中男⽅⽗母出资操办婚宴并设⽴签到台,受邀宾客通过签到台交付的礼⾦应归属于婚宴出资者享有。
第四种意见是“复合规则适⽤说”。该观点认为:⾸先,根据受邀宾客的明确表⽰确定礼⾦享有者;其次,根据特定风俗习惯确定礼⾦享有者;再次,根据亲疏远近关系、礼尚往来等实际情况,即“冲谁来则赠与谁”的原则确定礼⾦享有者。
⼆、馈赠礼⾦法律性质与社会功能的理解与辨析
在法律⽆明⽂规定的情形下,必须探究馈赠礼⾦的⾏为特征和社会功能,并成为确定分配规则所⽆法脱离的前提基础。
(⼀)馈赠礼⾦社会特征
由于俗称的随礼或还礼作为通常的社会现象,不受法律所设定的强⾏义务所约束,馈赠礼⾦之所以具有普遍性,⽆疑与建⽴、增强⼈际关系密切相关。确切地说,在现实环境中,是⼈情关系的社会要素将馈赠⽅与受赠⽅结合在⼀起,并被⼀般社会公众所接受,因此馈赠礼⾦具有鲜明的社会特征。
(⼆)馈赠礼⾦具多重社会功能
第⼀,实现情感表达功能。受邀宾客以馈赠礼⾦的⽅式向新婚夫妇或双⽅⽗母表达祝福,使受赠⼈得到情感上的愉悦和满⾜,有助于增进相互关系联络。
第⼆,实现⼈际交往功能。⼈们在社会⽣活中是通过某种⾏为建⽴相互关系,馈赠礼⾦则是建⽴、改善和增强社会关系的重要途径。
第三,实现利益交换功能。馈赠礼⾦毕竟是货币给付,馈赠者不仅是表达情感,⽽且是以礼尚往来、互惠互利作为追求⽬的,以期待所获取的某种社会资源或社会利益,可以说正是这种互惠性维持和延续着⼈际关系的交往过程。特别是在现阶段,馈赠礼⾦的数额不同往往体现出期待回报的利益差别,因此具有实现利益互换的特定作⽤。
三、民间规则作为裁判⽅法的运⽤与识别
(⼀)民间规则运⽤的正当基础
第⼀,具备规则适⽤的法律空间。民法通则第七条、合同法第六⼗⼀条、物权法第⼋⼗五条均对运⽤习惯或惯例认定事实、解决争议做出肯定,因此将民间规则引⼊司法裁判中是有合法依据的。
第⼆,保障裁判结论的严谨妥适。民间规则作为法律漏洞的价值补充,能够弥补格式化条款的不⾜。因此,国家制定法如果不欲成为空洞的教条,就必须考虑习惯法所维持的社会秩序。[1]引⼊民间规则解决争议不仅是⼀种普遍认可的裁判⽅法,同时能够运⽤社会学解释⽅法审视和论证本⼟化的社会现象,所得出的裁判结论更加具有严谨性和妥适性。
第三,实现审判效果的公众接受度。相较于记忆中并不熟悉的法律条⽂⽽⾔,某种习惯往往成为⼈们⾃觉遵守的⾏为模式。将民间规则作为维护社会秩序、指引价值导向、规范社会⽣活的裁判标准,能够增强社会公众对裁判结论的接受感和认可度,并使得更多的⼈形成内⼼确认,才能真正实现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命⼒。
(⼆)民间规则识别的判断标准
1.民间规则的构成识别
民间规则的确认需要对存在于社会中的⼤量风俗习惯进⾏提炼,主要检验标准包括:第⼀,受到历史⽂
化传统影响,在长期社会⽣活中形成的,被⼈们普遍反复实践和运⽤。第⼆,⼀定地域内被公众⾼度认同的价值标准和共同遵守的⾏为规范,既能对⼈们的社会⾏为产⽣约束⼒,⼜是具有评价作⽤的衡量标尺。第三,司法实践中援引的习惯或惯例能够对特定争议产⽣裁判规范的实际作⽤。
2.民间规则的效⼒识别
当某种习惯或风俗符合民间规则的构成要素后,仍需继续审查是否具备合法性,主要包括两个⽅⾯:
第⼀,通说认为,经过国家⽴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在效⼒上要优于习惯法,当两者发⽣冲突时,要优先适⽤法律,排除习惯法。民间规则作为补充的裁判⽅法,不能有悖于法律的具体规定,这是民间规则司法适⽤的基本限制条件。
第⼆,风俗习惯必须符合现阶段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违反上述原则的所谓“恶习”、“陋习”不具有适⽤基础。这就是良俗接纳、恶俗排除的检验标准。
四、婚礼礼⾦权属裁判规则的确⽴与适⽤
运⽤民间规则作为裁判规范的⼤前提,必须经过严格的识别过程,同时涉及与实体法的相互关系,特别是在处理婚礼礼⾦的归属问题时,亦需要紧密结合礼⾦具有的社会特征和功能作⽤。因此,对于本案争议焦点的处理绝不是适⽤单⼀标准,⽽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依次遵循相应裁判规则。
(⼀)遵循意思表⽰规则
馈赠礼⾦属于赠与⾏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应以赠与⼈明确意思表⽰作为认定利益享有者的依据,即使特定的民间规则也不能违反。因此,⾸先应以赠与⼈的明确表达或履⾏⾏为确定实际接受⽅为受赠⼈。⽇常⽣活中,较为多见的是婚宴前或婚宴期间,直接给付赠与对象礼⾦。即只要新婚夫妇或双⽅⽗母直接接受他⼈馈赠礼⾦,则可认定该礼⾦归接受者本⼈享有。
(⼆)遵循有效民间规则
通常众多宾客通过婚宴签到台馈赠礼⾦时,仅书写本⼈姓名或给付⾦额,难以凭其意思表⽰认定受赠对象,且在案件审理中逐⼀向每位宾客核实亦不具有可⾏性,只能运⽤有效的民间规则探究礼⾦归属问题。
1.不同类型民间规则应顺位适⽤
根据民间规则约束社会⾏为的影响程度和范围不同,可区分为特殊规则和⼀般规则,前者限于在某⼀区域内的特有习俗,后者则是在更⼴泛地域内的通⾏模式。民间法本⾝既有⼀定时空范围内被普遍接受和尊重的情形,也有只在很⼩的时空范围内所认同、适⽤的情形。因此,不同类型的风俗习惯之间必然存在顺位适⽤的规则运⽤。
2. 优先适⽤特殊习惯规则
基于礼⾦的典型社会特征,特定地域内的风俗习惯对利益分配有明确约束的,应当⾸先加以遵循。例如在婚事送礼中,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存在亲朋所送⼈情,主⼈均记账保存,以便⽇后还礼的传统习俗。在类似案件审理中,已有经调查核实后引⼊当地特有习惯,成功解决礼⾦争议的判例。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将特定习惯作为裁判规范是较为少见的,不仅是因为民间规则需要严格的识别过程,更是由于特定风俗习惯本⾝也会随着时代和环境变迁发⽣⼀定变化,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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