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嫖娼行政处罚决定书豫公(卓)行罚决字〔2021〕351号
徐xx嫖娼行政处罚决定书豫公(卓)行罚决字〔2021〕351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豫公(卓)行罚决字〔2021〕351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100 
【处罚日期】2021.06.0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宿豫区 
【处罚对象】徐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6:43:14 
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公(卓)行罚决字〔2021〕351号
被处罚人徐xx。
现查明:2021年5月17日,肖xx在宿迁市宿豫区XX足道养生内,以400元的价格向徐xx一次。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伍仟元。
许魏洲 放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送达xx拘留所执行拘留。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银行交纳。
逾期不交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公安局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
二○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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