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一凡寻衅滋事案(湖吴公(龙)行罚决字[2021]02196号)
沈一凡寻衅滋事案(湖吴公(龙)行罚决字[2021]02196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湖吴公(龙)行罚决字[2021]02196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6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 
【处罚日期】许魏洲 放2021.11.2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龙泉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吴兴区 
【处罚对象】沈一凡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7:46 
主要违法事实:沈一凡与杨XX因琐事引发纠纷,双方约定于2021年11月22日晚进行斗殴,沈一凡伙同纠集他人与杨XX等人在市区龙泉街道外环北路和大东路交叉口紫云小区小门门口进行斗殴。2021年11月23日23时35分,沈一凡被龙泉派出所民警查获。综上所述,沈一凡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且属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沈一凡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由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送湖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自2021年11月24日至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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