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表
初判指标 | |||
灾害分级 | 人口密集地区(震中所在县、市、区人口平均密度高于200人/平方公里) | 其他地区 (震中所在县、市、区人口平均密度低于200人/平方公里) | 造成人员死亡 (含经济损失)数量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6.0级以上 | 7.0级以上 |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
重大地震灾害 | 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 有感地震一般是几级 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 |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
较大地震灾害 | 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 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
一般地质灾害 | - | 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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