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京最新规定2021年XX市动物防疫条例全文修订
2021年XX市动物防疫条例全文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XX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现代畜牧业,保护XX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XX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XX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实验动物的预防免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工作方针] 本市动物防疫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全程监管、重点控制的原则,建立XX主导、企业主责、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XX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XX应当XX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XX的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将动物疫病预防、监测、控制、检疫、监督管理以及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XX预算。
乡镇人民XX、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人员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监测、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等工作。
村民XX、居民XX应当配合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五条[行XX管理XX]市和区、县人民XX兽医行XX主管部门主管本行XX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区、县人民XX兽医行XX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基层兽医机构,在村、社区设立村级动物防疫员、社区动物防疫协管员.
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XX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XX、水务、邮XX、XX、XX、体育、城市管理综合行XX执法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XX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六条[执法和技术机构]市和区、县人民XX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XX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XX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未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区、县,当地兽医行XX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和协会责任] 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动物饲养者,应当遵守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报告、控制等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防止疫情扩散。
动物防疫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承担行业自律责任,根据章程指导、规范和监督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相关活动,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参与制定、修订生产和服务标准,向兽医行XX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XX和建议.市和区、县人民XX有关部门应当XX对行业协会的支持和指导。
第八条[动物疫病保险]市和区、县人民XX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动物疫病保险产品,逐步扩大承保的动物疫病种类和范围,鼓励动物养殖者参加动物疫病保险,减少动物疫病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奖励措施] 市和区、县人民XX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动物防疫违法案件提供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条[疫情监测]市和区、县人民XX应当组织兽医、卫生、园林绿化、水务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健全统一的动物疫情监测网络,XX 动物疫情监测,XX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市和区、县兽医行XX主管部门应当XX卫生、园林绿化、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协调机制,XX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外来动物疫病防范等方面的合作。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本市建立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
市和区、县兽医行XX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内外动物疫病发生规律、流行趋势和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并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应用]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具有较高程度疫病发生风险时,兽医行XX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动物防疫风险警示以及预防、控制措施,由市兽医行XX主管部门统一向XX公布.
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情况紧急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兽医行XX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隔离、紧急免疫接种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
经市人民XX批准,可以实施责令暂停购进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限制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移动、扑杀易XX物等临时控制措施。重大动物疫情风险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市和区、县人民XX应当制定本行XX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兽医行XX主管部门备案.
市和区、县兽医行XX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要,市和区、县人民XX应当适时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动物疫病净化]市和区、县人民XX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有计划地控制和净化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XX健康的重点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
市兽医行XX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市相关动物疫病净化计划,采取动物免疫管制和动物移动控制措施,控制和净化重点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
第十五条[区域化管理] 本市对动物疫病实施区域化管理,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特定动物疫病场建设并进行认证。
第十六条[控制散养]种畜禽场、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检疫场周边一定范围内禁止饲养可能存在相关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动物。
禁止饲养的动物种类和区域范围,由区、县兽医行XX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区、县人民XX批准后,向XX公布。
划定范围内已经饲养的动物,由区、县人民XX组织收购。
第十七条[强制免疫]市兽医行XX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区、县兽医行XX主管部门制定本行XX区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XX、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第十八条[强制免疫实施]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备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实施免疫接种,并做好免疫记录;其他不具备自行实施免疫接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县兽医行XX主管部门设立的基层兽医机构申请强制免疫接种服务。
第十九条[狂犬病免疫] 本市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
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区、县兽医行XX主管部门指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和标识.
犬只在户外活动时应当佩戴狂犬病免疫标识。
第二十条[无害化处理的范围] 下列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
(二)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
(三)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四)经检验对XX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五)宠物尸体;
(六)其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