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贵林、赵立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0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81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伏华李建新邓安
【审理法官】郭伏华李建新邓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贵林;赵立秋;王立肖
【当事人】周贵林赵立秋王立肖
【当事人-个人】周贵林赵立秋王立肖
【代理律师/律所】何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杨正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杨正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阳杨正平
【代理律所】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周贵林
【被告】赵立秋;王立肖
【本院观点】本案关键问题应审查周贵林与赵立秋、王立肖民间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成立。对于大额的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应主动审查借款关系是否真实,但本案中双方主张70万元的借款关系没有完整的转账记录,而且周贵林作为债权主张方,在一、二审中对于法庭审查借款的支付方式时说法明显不一致,另赵立秋、王立肖虽认可借款属实,但其主张的借款支付方式也与周贵林的说法不一致,故一审法院认定周贵林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关系成立是正确的。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书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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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关键问题应审查周贵林与赵立秋、王立肖民间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成立。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诉讼中的陈述,周贵林主张双方之间存在70万元借款关
系,其提交了借条及《还款承诺书》,赵立秋、王立肖认可借款属实。但根据双方的陈述明显存在矛盾之处,一审中周贵林陈述是以现金方式支付,并陈述了现金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但在二审中周贵林又陈述有部分转账,还有是赵立秋、王立肖拿周贵林的信用卡在外面消费,赵立秋、王立肖从周贵林处拿了电缆销售欠的货款转为借款。而赵立秋、王立肖则陈述借款大部分是转账,只有一、两万元是借的现金。本院认为,对于大额的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应主动审查借款关系是否真实,但本案中双方主张70万元的借款关系没有完整的转账记录,而且周贵林作为债权主张方,在一、二审中对于法庭审查借款的支付方式时说法明显不一致,另赵立秋、王立肖虽认可借款属实,但其主张的借款支付方式也与周贵林的说法不一致,故一审法院认定周贵林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关系成立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周贵林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40元,由上诉人周贵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1:06:23 几号立秋2020几号立秋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17日,赵立秋、王立肖向周贵林出具一张借条,内容载明因资金周转现收到周贵林现金600000元整(陆拾万元整),借期18个月,月利率2%,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本人愿意以名下房产作为担保(购房合同编号20130388607)。借期届满后,因赵立秋、王立肖未归还周贵林借款,赵立秋、王立肖又向周贵林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载明本人赵立秋和王立肖因资金周转不灵,于2018年1月17日在月湖大市场C区1栋7号门面借到周贵林现金60万元,与2018年2月14日借到1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18个月,月利率2%。现借款到期,本人因资金紧张暂不能归还,尚欠借款本金700000元。现本人郑重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70万元。如逾期未还,本人自愿承担周贵林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承诺人:赵立秋和王立肖。周贵林认为赵立秋、王立肖至今未归还周贵林借款本息,故酿至纠纷。 庭审中,周贵林称其与赵立秋、王立肖是好朋友关系,又是做电缆生意的同行,上述两笔出借款70万元均是现金交付给赵立秋、王立肖的,赵立秋、王立肖提交了合同编号xxx《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作担保,但该房产未作抵押登记。赵立秋、王立肖对周贵林陈述的借贷事实发生未持任何争议。经一审法院询问,赵立秋、王立肖自认对外还负有500多万元的债务纠纷。 已查明,周贵林主张赵立秋、王立肖应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支
出的律师费10万元,但周贵林未向一审法院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付款凭证及发票等证据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该案审查周贵林与赵立秋、王立肖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周贵林向一审法院提供一张借条,双方具有借款合意,赵立秋、王立肖出具还款承诺书时却认可周贵林出借了两笔借款给赵立秋、王立肖,并对该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该两笔大额借款共计70万元均是现金交付方式,但大额借款现金交付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一般交易习惯,赵立秋、王立肖还自认对外负有500多万元的债务纠纷。该案结合该借贷事实发生的地点、原因、款项来源和周贵林与赵立秋、王立肖之间的关系以及赵立秋、王立肖自身的经济状况,双方的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且周贵林没有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其实际交付了70万元给赵立秋、王立肖,周贵林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周贵林与赵立秋、王立肖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对周贵林主张赵立秋、王立肖归还周贵林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84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对周贵林主张律师费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周贵林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诉讼费126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实收6320元,由周贵林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周贵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赵立秋、王立肖支付周贵林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84000元(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月8日为84000元,实际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及律师费10万元。2、依法判令赵立秋、王立肖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周贵林有新证据证明其已向赵立秋、王立肖交付借款。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系认定基本事实错误。2、周贵林有新证据证明其已交付律师费3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3、一审法院依据赵立秋的陈述而认定赵立秋对外负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4、周贵林已提交借条、还款承诺书证明双方借贷法律关系存在,且赵立秋、王立肖认可借款属实,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一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周贵林提交的证据1、2银行转账明细,其中部分款项转账是在借条及《还款承诺书》之后,且其证明借款是通过转账发生与一审庭审中的主张明显不一致,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周贵林提交的证据3企业信息,并不能证明借款的真实发生,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周贵林提交的证据4交易记录,只能证明赵立秋、王立肖向周贵林支付过部分款项,并向周贵林提出过要求借款。周贵林提交的证据5委托代理合同及收据、发票能
证明周贵林因本案委托了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并支付了3万元律师代理费。周贵林提交的证据6(2019)冀0183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并不能证明赵立秋负债500万元不属实。 综上所述,周贵林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周贵林、赵立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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