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五联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罗均涛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 ...
沈阳五联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罗均涛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4 
【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37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石瑷丹董菁孙晓芳 
【审理法官】石瑷丹董菁孙晓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沈阳五联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罗均涛 
【当事人】沈阳五联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罗均涛 
【当事人-个人】罗均涛 
【当事人-公司】沈阳五联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云慧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李思远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云慧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李思远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云慧李思远 
【代理律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沈阳五联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罗均涛 
【本院观点】关于五联公司是否给付罗均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五联公司主张罗均涛明知《奖惩和处罚条例》内容,但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条例系通过合法程序制定且罗均涛已确认知晓该《奖励与惩罚管理制度》内容,此时五联公司依据《奖励与惩罚管理制度》对罗均涛做出处分明显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几号立秋2020几号立秋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五联公司是否给付罗均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五联公司主张罗均涛明知《奖惩和处罚条例》内容,但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条例系通过合法程序制定且罗均涛已确认知晓该《奖励与惩罚管理制度》内容,此时五联公司依据《奖励与惩罚管理制度》对罗均涛做出处分明显不当。同时尽管五联公司对罗均涛违反《奖
励与惩罚管理制度》作出四次处分通告,但其提供的证据均为公司单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处分通告、处罚意见,其并未提交罗均涛实际违法情形的具体证据或罗均涛对该处罚予以认可的相关依据,且罗俊涛本人对此予以否认。因此,五联公司单方解除与罗均涛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判决五联公司支付罗均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五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沈阳五联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1:05:5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罗均涛2011年11月7日入职五联公司从事维修工作2014年5月26日开始与五联公司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分别是2015年7月26日;2018年7月26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2600元。五联公司为罗均涛缴纳了2014年5月26日到2020年10月的社会保险险种:五险。罗均涛在五联公司工作期间,五联公
司于2020年9月7日对《李立秋、罗均涛同志的处分通告》内容为:“因工程部综合维修员工李立秋、罗均涛同志一直无视司规章制度,工作拖拉、散漫、工作态度恶劣多次被商户投诉,严重损害了公司名誉,现经核实情况属实。为了严肃公司纪律,提高公司内部员工整体工作效率,依据公司《奖励与惩罚管理制度》第二条之规定给予上述两名员工记警告处分一次。希望各部门员工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珩工作作风,为自己也为公司做出贡献。”于2020年9月8日对《李立秋、罗均涛同志的第二次处分通告》内容为:“因工程部综合维修员工李立秋、罗均涛同志于2020年8月31日至9月1日工作期间不服从上级主管领导的正常管理,扰乱了工程部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破坏公司企业形象,损害了公司利益,现经核实情况属实。为了严肃公司纪律,提高公司内部员工整体工作效率,依据公司《奖励与惩罚管理制度》第二条之规定给予上述两名员工记过处分一次,以观后效。希望各部门员工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坚决杜绝类似事情再次发生。”于2020年9月11日对《李立秋、罗均涛同志的第三次处分通告》内容为:“因工程部综合维修员工李立秋、罗均涛同志于2020年9月8日至9月11日工作期间拒收工程部主管派发的派修单,不服从上级领导的正常管理,拒绝完成本应完成的维修工作,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现经核实情况属实。为了严肃公司纪律,提高公司内部员工整体工作效率,依据公司《奖励与惩罚管理制
度》第二条之规定再给予上述两名员工记过处分一次,以现后效。”于2020年9月14日对《李立秋、罗均涛同志的第四次处分通告》内容为:“因工程部综合维修员工李立秋、罗均涛同志于2020年9月12日在签收了工程部主管派发的派修单的情况下,对派修单的内容熟视无睹,不服从上级领导的正常管理,私自做派单之外的工作,拒绝完成本应完成的维修工作,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现经核实情况属实。依据公司《奖励与惩罚管理制度》第二条之规定再给予上述两名员工记过处分一次。”五联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罗均涛的劳动关系。罗均涛于2020年12月7日向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1、请求五联公司给付罗均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个月×2600=46800元;2、请求五联公司给付罗均涛失业保险3个月×1560=4680元;3、请求五联公司给付罗均涛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31个月某724=22444元。该仲裁委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沈河劳人仲不字(2020)第87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罗均涛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严厉的、带有惩处性质的行为,将使劳动者丧失工作机会。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劳动合同的条件,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对于用人
单位行使解雇权的审查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用人单位是否有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且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劳动者所犯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写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处罚是否合情合理,是否明显失当;劳动者是否屡劝不改;劳动者有无"故意"犯错之意图;劳动者是否给用人单位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害。本案五联公司未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且向罗均涛公示《奖励与惩罚管理制度》,五联公司依据《奖励与惩罚管理制度》对罗均涛做出处分明显不当;同时五联公司对罗均涛违反《奖励与惩罚管理制度》亦未履行合法程序予以认定,因此,五联公司单方解除与罗均涛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于罗均涛主张赔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案,罗均涛罗均涛于2011
年11月7日至2020年10月12日在五联公司工作,工作年限8年11个月,应按9年计算。罗均涛主张赔偿金46800元(2600×9×2)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罗均涛要求支付失业保险的问题,罗均涛在五联公司处工作已满5年但未满10年,五联公司已经连续为罗均涛投保失业保险。罗均涛最长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罗均涛的失业保险金应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申领,罗均涛请求五联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罗均涛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与补交问题,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与补交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罗均涛要求五联公司补交社会保险费用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沈阳五联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罗均涛支付赔偿金46800元;二、驳回罗均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罗均涛已预交,由沈阳五联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罗均涛负担10元,应予退还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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