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税收的新政策有哪些
疫情期间税收的新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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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税收的新政策有哪些
关于⽀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为进⼀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作,⽀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产企业为扩⼤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次性计⼊当期成本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产企业可以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底相⽐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条、第⼆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部门、⼯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委、⼯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的困难⾏业企业2020年度发⽣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8年。
困难⾏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国民经济⾏业分类》执⾏。困难⾏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须占收⼊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
⽣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
六、本公告⾃2020年1⽉1⽇起实施,截⽌⽇期视疫情情况另⾏公告
关于⽀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为⽀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企业和个⼈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商户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偿捐赠⽤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不得挪作他⽤。
五、本公告⾃2020年1⽉1⽇起施⾏,截⽌⽇期视疫情情况另⾏公告。
关于⽀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作,现就有关个⼈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对参加疫情防治⼯作的医务⼈员和防疫⼯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作补助和奖⾦,免征个⼈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员的临时性⼯作补助和奖⾦,⽐照执⾏。
疫情补助金怎么领取⼆、单位发给个⼈⽤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品和防护⽤品等实物(不包括现⾦),不计⼊⼯资、薪⾦收⼊,免征个⼈所得税。
三、本公告⾃2020年1⽉1⽇起施⾏,截⽌⽇期视疫情情况另⾏公告。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为进⼀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作,⽀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对进⼊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药品特别审批程序、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
三、本公告⾃2020年1⽉1⽇起实施,截⽌⽇期视疫情情况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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