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建君、依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 ...
关建君、依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给付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3 
【案件字号】(2020)黑01行终4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国涛王亚虹王爽 
【审理法官】孙国涛王亚虹王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关建君;依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关建君依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关建君 
【当事人-公司】依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关建君 
【被告】依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
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给付合法第三人质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本案中,关建君本人签字提交给中煤龙化公司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载明其对《矿业公司化解煤炭过剩
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特困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的规定已充分了解和掌握,结合自身情况,本人符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经充分分析判断,自愿申请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请公司批准为盼。关建君本人签字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也载明,经其自愿申请,双方协商一致,中煤龙化公司同意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矿业公司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特困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中分流安置方式有采取内部退养及提前离岗、女管理人员转为工人岗位退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留守、待岗、转岗等方式,在有多种安置方式的情况下,关建君选择自愿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等各种款项共计人民币173449.13元,不应认定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故其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情形,关建君要求依兰县人社局支付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及其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依兰县人社局支付两年职工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关建君的诉讼请求正确。  关于关建君主张2020新冠××疫情期间享受失业保险补助金,也应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建君、依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黑01行终41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关建君。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依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依兰县依兰镇三姓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志通,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依兰县达连河镇。
     法定代表人徐向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明刚,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
     委托代理人王脉连,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经营财务部主管。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键君因行政给付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2019)黑0123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关建君是中煤龙化哈尔滨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龙化公司)职工。2008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中煤龙化公司为关建君缴纳失业保险金。2017年1月,中煤黑龙江煤炭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发《龙化公司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特困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方案》,并制定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治理“特困企业"相关政策解读。该方案中分流安置方式内容包括:职工可以选择内部退养、提前离岗、女管理人员转为工人岗位退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等途径。2017年8月17日,关建君向中煤龙化公司递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2017年10月24日,关建君与中煤龙化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于2017年10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由甲方(矿业公司)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关建君)各种款项人民币173449.13元(经济补偿金89518.90元、差额补助41361.10元、绩效工资补发2341.15元、医疗保险清偿款456.63元、失业保险金清偿款20196.00元、住房公积金补缴款16944.81元、独生子女费补助款3000元)。"关建君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依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依兰
县人社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保险金、两年医疗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依兰县人社局于2017年10月31日向关建君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但未向关建君给付失业保险金、两年医疗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2018年10月关建君要求依兰县人社局出具不予支付失业保险金的书面答复,依兰县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于2018年12月19日出具“黑龙江龙化煤化工有限公司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及在申领失业金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的答复意见。一审庭审中,关建君及依兰县人社局提供的《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信息备案册》中记载协议解除合同原因是“职工提出",并且双方对该证据均无异议。关建君于2018年11月办理退休。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根据以上规定,只有符合上述三个要件,才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本案中,根据举证、质证及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本案的焦点是关建君是否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根据去产能政策及企业自己制定的方案规定,关建君可以选择内部退养、提前离岗、女管理人员转为工人岗位退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等途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关建君唯一选择的途径。关建君于2017年8月17日向中煤龙化公司递交“协商
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并于2017年10月24日与中煤龙化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这足以说明关建君是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以上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本案中,关建君及依兰县人社局提供的《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信息备案册》中记载协议解除合同原因是职工提出,这足以说明,解除合同是由职工提出且关建君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关建君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情形,关建君向依兰县人社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医疗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关建君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关建君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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