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中国实践发展——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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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身处21世纪的当下时代,网络科技领航,社会飞速发展,风险增加,社会失范行为增多,刑事立法为了回应社会治理对安全与稳定的价值诉求,立法活动日益积极,刑法保护日益前瞻,刑事处罚日益严厉,刑法早已由事后惩治犯罪的手段变为事先预防犯罪的工具,积极预防主义成为当下刑法观的主流。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正是这种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立法实践,也是刑事立法对积极刑法观的支持,尤其是其作为“增设新罪的观念”[1]之体现。然而,风险社会固然是现代性转型的后果,是超出理性精心策划的意外后果,但是,这并不妨碍人们会询问现代立法的理性何在。立法究竟是对社会纯社会性冲突的回应,还是对民众安全价值诉求的象征性安抚,易言之,“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和平与公共安全,应当制定怎样的刑法,这首先是个合目的性问题”。[2]为此,及时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立法实践予以分析和反思,无疑有助于我国今后刑事立法的科学化发展。
一、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立法实践:《刑法修正案(十一)》结构化体现
刑事立法应该积极主动预防犯罪以防范风险发生这一基本立场,在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表达,有的表达为
积极预防性刑法观,有的表达为积极刑法观,有的表达为积极主义刑法观。基于刑法积极立场是来自于风险社会以及风险刑法理论及其对犯罪预防的作用,笔者倾向于采用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积极主义刑法观,因为“主义”二字并无实际意义,它实际就是积极立场之后缀,和积极刑法观在实质上其实是同一个概念。积极刑法观体现在立法、法益等刑法理论、刑事政策等不同方面,前面冠之以“积极预防性”几个字,比如积极预防性立法,积极预防性法益概念、积极预防性刑事政策等,较之于直接称其为积极立法、积极法益、积极刑事政策等,其指向性更为清晰,内涵和外延更加清楚。为此,本文采用积极预防性刑法而摒弃其他两个概念。
积极预防性刑法观,即主张动用刑法作为防范社会风险的手段。在刑事立法上,它主张扩大刑法犯罪圈和刑罚处罚范围,主张提高犯罪的法定刑加重处罚力度,使刑法成为保护社会安全的工具。衡量一部立法是否为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体现,有两个指标,一个是在刑事实体领域的犯罪化,另
一个是在刑事制裁领域的重刑化。如果犯罪化与重刑化所占比例超越整部立法条文的半数以上,则该立法无疑体现积极预防性刑法观。以此为衡量标准,我们可以发现,整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是典型的积极预防性刑法观之体现。
(一)积极预防性刑法观体现在刑事实体领域的犯罪化
端午节高速免费几天积极预防性刑法观体现在刑事实体领域和刑事制裁领域,前者主要是通过入实体领域的犯罪化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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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者则是通过制裁领域的加重刑来达成。具体来说,积极预防性刑法观“在犯罪实体领域发力,主要集中在超个人法益或集体法益的犯罪:第一,恐怖犯罪。第二,网络犯罪。第三,腐败犯罪。第四,食品药品犯罪。第五,环境公害犯罪。第六,公共秩序犯罪(民事行政违法行为的犯罪化)。第七,单位犯罪的显著扩充。第八,不作为犯罪的增量”。[3]易言之,通过在一些集体法益犯罪领域的犯罪化,实现积极预防性刑法观。依此分析可知,《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犯罪实体领域充分体现了积极预防性刑法观。《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犯罪化体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增加新罪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犯罪化程度为十一部刑法修正案之最,总共新增了18个
罪名。[4]危害公共安全罪新增2个罪名,即第2条暴力危及交通安全罪和第4条重大责任事故危险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新增2个罪名,即第7条非法生产、销售药品罪,第9条第2款组织、指使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增加了1个罪名,即第27
条新增了对受保护的未成年人性侵害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新增了13个罪名,第23条为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同时,通过第24条的规定,明确单位亦为本罪主体),第31条暴力袭警罪,第32条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入学、就业罪,第33条高空抛物罪,第34条非法催收债务罪,第35条侮辱、诽谤英烈名誉、荣誉罪,第36条第3款组织、招揽出境赌博罪,第38条非法采集、运送、邮寄、携带人类遗传材料出境罪,第39条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
罪,第41条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外陆生野生动物罪,第42条非法开垦、开发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罪,第43条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罪,第44条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非法提供兴奋剂罪。
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修改原有条文或旧罪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这样的条文总共15个。具体来说,总则条文有1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条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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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了《刑法》第17条,降低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该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毫无疑问,这一规定扩大了刑法的处罚范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原《刑法》分则的14个既有罪名的构成要件,扩大了刑法的处罚范围。(1)第3条修改了《刑法》第134条第2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构成要件,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这一新的行为方式,扩大了本罪处罚范围。(2)第5条修改了《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增加了“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从而扩大了该罪的处罚范围。(3)第6条修改了《刑法》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增加了“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从而扩大了该罪的处罚范围。(4)第8条修改了《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增加了“发行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构成犯罪的规定,扩
大了本罪的犯罪对象。(5)第9条修改了《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增加了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违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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