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超⽣社会抚养费缴纳标准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然资源的利⽤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的经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育⼦⼥的公民征收的费⽤。下⾯就让店铺的⼩编为⼤家解读全国各地的社会抚养费吧。
全国各地超⽣社会抚养费缴纳标准
⼀、上海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规定》第六条:
⽣育第⼆个⼦⼥不符合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系城镇居民的,按⼦⼥出⽣前⼀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均可⽀配收⼊的三倍征收,但前⼀年实际年可⽀配收⼊⾼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均可⽀配收⼊的,按其实际年可⽀配收⼊的三倍征收。
(⼆)系农村居民的,按⼦⼥出⽣前⼀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均纯收⼊的三倍征收,但前⼀年实际年纯收⼊⾼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均纯收⼊的,按其实际年纯收⼊的三倍征收。
⼆、⼴东
《⼴东省⼈⼝与计划⽣育条例》第五⼗三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育⼦⼥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城镇居民超⽣⼀个⼦⼥的,对夫妻双⽅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均可⽀配收⼊额为基数,⼀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上年实际收⼊⾼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倍以上⼆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个以上⼦⼥的,以超⽣⼀个⼦⼥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农村居民超⽣⼀个⼦⼥的,对夫妻双⽅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均纯收⼊额为基数,⼀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实际上年纯收⼊⾼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均纯收⼊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倍以上⼆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个以上⼦⼥的,以超⽣⼀个⼦⼥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北京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对违反规定⽣育第⼆个⼦⼥的夫妻或者⾮婚⽣育⼦⼥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年⼈均纯收⼊的3⾄10倍征收;
(⼆)对违反规定⽣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的当事⼈,按照本条第(⼀)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对⾮婚⽣育第⼀个⼦⼥的当事⼈,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年⼈均纯收⼊的1倍征收;
(四)对符合规定⽣育第⼆个⼦⼥的当事⼈,⼥⽅⽣育时不满28周岁或者距⽣育第⼀个⼦⼥的间隔不满4年的,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年⼈均纯收⼊的五分之⼀征收。
对违反规定⽣育⼦⼥的当事⼈,其前⼀年实际年⼈均可⽀配收⼊、实际年⼈均纯收⼊或者前三年实际⼈均可⽀配收⼊、实际⼈均纯收⼊的平均值⾼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年⼈均纯收⼊的,以其实际收⼊为基数,按照本条前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
四、江苏
《江苏省⼈⼝与计划⽣育条例》第四⼗四条:
依照本条第⼀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如下。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育⼀个孩⼦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育⼆个以上孩⼦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婚⽣育⼀个孩⼦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婚⽣育⼆个以上孩⼦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浙江
《浙江省⼈⼝与计划⽣育条例》第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育的,对男⼥双⽅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农村居民⼈均纯收⼊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多⽣⼀胎的,按照⼆倍⾄四倍征收;
(⼆)多⽣⼆胎以上的,按照前⼀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个⼈年实际收⼊⾼于当地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农村居民⼈均纯收⼊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倍⾄⼆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六、⼭东
《⼭东省⼈⼝与计划⽣育条例》第四⼗⼆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育⼦⼥的公民,由县级卫⽣和计划⽣育⾏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府上⼀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年⼈均纯收⼊为基数,结合当事⼈的实际收⼊⽔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育⼦⼥的情节,按照男⼥双⽅各⾃的⼦⼥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三条对不具有本条例第⼆⼗⼀条、第⼆⼗⼆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育第⼆个⼦⼥的,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基数的三⾄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内蒙古
《内蒙古⾃治区⼈⼝与计划⽣育条例》第四⼗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育⼦⼥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育数量多⽣育⼀个⼦⼥,夫妻双⽅年总收⼊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与他⼈⽣育第⼀个⼦⼥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育⼆个以上⼦⼥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湖南
《湖南省⼈⼝与计划⽣育条例》第四⼗⼆条:
违法⽣育⼦⼥的,由县级⼈民政府⼈⼝和计划⽣育⾏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法多⽣育⼀个⼦⼥的,按照上年度总收⼊的⼆⾄六倍征收,其中重婚⽣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育的,按照六⾄⼋倍征收;每再多⽣育⼀个⼦⼥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本条所称总收⼊,按违法⽣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实际收⼊计算;农村居民的实际收⼊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均纯收⼊,城市居民的实际收⼊低于本市、县上年度⼈均可⽀配收⼊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均纯收⼊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计算。
九、陕西
《陕西省⼈⼝与计划⽣育条例》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和计划⽣育⾏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育第⼆个⼦⼥的,对夫妻双⽅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均可⽀配收⼊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均纯收⼊为基数,⼀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实际收⼊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倍以上⼆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按超⽣⼀个⼦⼥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超⽣⼦⼥数计征社会抚养费;西安19.8-39.7万元起6.6-19.8万元33100元
⼗、天津
《天津市⼈⼝与计划⽣育条例》第三⼗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育⼦⼥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年⼈均纯收⼊为基数计征。居民年实际收⼊⾼于上述规定基数的,以其年实际收⼊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根据前款规定的基数,结合违反本条例⽣育⼦⼥的情节,按照男⼥双⽅各⾃的⼦⼥数,对违反本条例⽣育⼦⼥的男⼥双⽅分别计算。不依法收养的⼦⼥,计⼊本⼈⽣育⼦⼥数。
第三⼗⼋条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条的规定,但未经批准⽣育第⼆个⼦⼥的,按照第三⼗七条规定基数的四分之⼀计征社会抚养费。
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但不符合第⼗⼋条规定,未经批准⽽⽣育第⼆个⼦⼥的,按照第三⼗七条规定基数的⼆分之⼀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育第⼆个⼦⼥的,按照第三⼗七条规定基数的⼆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福建
《福建省⼈⼝与计划⽣育条例》第三⼗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育的,按当事⼈违法⾏为被查出的上⼀年县(市、区)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民⼈均纯收⼊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多⽣育⼀个⼦⼥的,按⼆倍⾄三倍征收;多⽣育第⼆个⼦⼥的,按四倍⾄六倍征收;多⽣育第三个以上⼦⼥的,从重征收;
(三)婚外⽣育⼀个⼦⼥的,按四倍⾄六倍征收;婚外⽣育第⼆个以上⼦⼥的,从重征收。
个⼈年实际收⼊⾼于当地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民⼈均纯收⼊的,可以以个⼈年实际收⼊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川
《四川省⼈⼝与计划⽣育条例》第四⼗⼆条: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育⼦⼥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再⽣育第⼀个⼦⼥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8倍征收;
(⼆)未履⾏婚姻登记⼿续⽣育第⼀个⼦⼥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育后3个⽉内补办婚姻登记⼿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育第⼀个⼦⼥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10倍征收;
(四)符合再⽣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育第⼆个以上⼦⼥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出⽣上⼀年或者发现违法⽣育⾏为上⼀年农村⼈⼝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均纯收⼊或者城镇⼈⼝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均可⽀配收⼊为标准;收⼊超过当地平均⽔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育⼦⼥,⼀⽅是农村⼈⼝,另⼀⽅是城镇⼈⼝的,以城镇⼈⼝所在市上⼀年⼈均可⽀配收⼊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育⼦⼥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作⼈员的,还应当给予⾏政处分;其他⼈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三、湖北
《湖北省⼈⼝与计划⽣育条例》第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双⽅进⾏处理:
(⼀)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育⼀个⼦⼥的,按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年⼈均可⽀配收⼊的3倍分
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多⽣育⼀个⼦⼥的,按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年⼈均纯收⼊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当事⼈的实际年收⼊⾼于城镇居民年⼈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年⼈均纯收⼊,经县级⼈民政府⼈⼝和计划⽣育⾏政部门会同税务、⼯商等⾏政部门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辽宁
《辽宁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根据不同情节,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符合法定再⽣育条件,但未办理批准⼿续⽣育的,按照计征标准0.5倍的标准缴纳。
(⼆)符合法定再⽣育的其他条件,但⼥⽅年龄未满26周岁再⽣育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2倍的标准缴纳。
(三)不符合法定再⽣育条件多⽣育⼀个⼦⼥的,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育条件多⽣育⼆个。
当事⼈⼀⽅为本省户籍、另⼀⽅为⾮本省户籍的,由具有本省户籍⼀⽅当事⼈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育⾏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云南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
(⼀)⾮农业⼈⼝夫妻违法多⽣育⼀个⼦⼥的,对双⽅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均可⽀配收⼊的5⾄10倍计征;
(⼆)农业⼈⼝夫妻违法多⽣育⼀个⼦⼥的,对双⽅分别按照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年⼈均纯收⼊的5⾄8倍计征;
违法多⽣育⼆个以上⼦⼥的,以违法⽣育⼀个⼦⼥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违法多⽣育⼦⼥数为倍数计征。
本条规定的违法⽣育⼈员,本⼈上年度实际收⼊⾼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均可⽀配收⼊和地州市农民年⼈均纯收⼊的,还应当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加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六、安徽
《安徽省⼈⼝与计划⽣育条例》第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育的,县级⼈民政府⼈⼝和计划⽣育⾏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育第⼆个⼦⼥的,对夫妻双⽅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年⼈均可⽀配收⼊或者农民年⼈均纯收⼊(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均收⼊⾼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分别按家庭年实际⼈均收⼊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育1个⼦⼥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河南
《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育⼦⼥的公民,从发现其违法⾏为之⽇起,按照如下规定征收男⼥双⽅的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条例》规定,⽣育第⼆个⼦⼥的,分别按男⽅和⼥⽅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年⼈均可⽀配收⼊或农村居民年⼈均纯收⼊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实际收⾼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均可⽀配收⼊或农村居民年⼈均纯收⼊⼀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条例》规定⽣育三个以上⼦⼥的,分别按男⽅和⼥⽅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年⼈均可⽀配收⼊或农村居民年⼈均纯收⼊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实际收⼊⾼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均可⽀配收⼊或农村居民年⼈均收⼊⼀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江西
《江西省⼈⼝与计划⽣育条例》第六条:
计划外⽣育⼀胎⼦⼥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当事⼈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款规定的条件再⽣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
(四)双⽅当事⼈均⽆配偶,⼀⽅或者双⽅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育第⼀胎的,按第⼀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五)双⽅当事⼈均⽆配偶,双⽅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履⾏婚姻登记⼿续怀孕⽣育第⼀胎的,按第⼀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六)重婚⽣育、有配偶者与他⼈⽣育第⼀胎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的7倍征收。
⼗九、吉林
《吉林省⼈⼝与计划⽣育条例》第六⼗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育⼦⼥的,按照下列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夫妻超⽣⼀个⼦⼥的,⼀次性征收上年⼈均可⽀配收⼊或者⼈均纯收⼊的⼆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个以上⼦⼥的,以超⽣⼀个⼦⼥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规定的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城镇居民以县级⾏政区域内的上年⼈均可⽀配收⼊、农村村民以县级⾏政区域内的上年⼈均纯收⼊为计征标准。
⼆⼗、河北
《河北省⼈⼝与计划⽣育条例》第四⼗六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育⼦⼥的,对⽣育双⽅按以下标准各⼀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第⼗九条规定⽣育第⼆个⼦⼥,是国家⼯作⼈员、企业职⼯的,按不低于本⼈上年度⼯资总额2.5倍的⾦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上年度纯收⼊2.5倍的⾦额征收;是城镇⽆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均可⽀配收⼊2.5倍的⾦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
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均纯收⼊2.5倍的⾦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育第三个⼦⼥的,按⽣育第⼆个⼦⼥的征收⾦额各加100%征收;⽣育第四个以上⼦⼥的,征收⾦额以此递进累加。
(⼆)不符合第⼆⼗条规定⽽提前⽣育第⼆个⼦⼥的,从⽣育年度起⾄法定年度⽌,每提前⼀年分别按1500元的⾦额征收。
(三)符合第⼗九条、第⼆⼗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个⼦⼥⽣育证》⽽⽣育的,分别按500元的⾦额征收。三胎社会抚养费交多少
(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育第⼀个⼦⼥的,分别⽐照本条第(⼀)项规定的第⼆个⼦⼥的征收标准征收;⽣育第⼆个⼦⼥的,⽐照本条第(⼀)项规定的第3个⼦⼥的征收标准征收;⽣育第3个以上⼦⼥的,以此类推。
(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未办理《结婚证》⽽⽣育第⼀个⼦⼥的,分别按1500元的⾦额征收。
(六)除本条第(四)、(五)项外,其他因⾮婚姻关系⽣育⼦⼥的,按双⽅⼦⼥总数计算⼦⼥数,⽐照本条第(四)项标准征收。⽯家庄国家⼯作⼈员、企业职⼯的按不低于本⼈上年度⼯资总额2.5倍的⾦额征收5.0-15.1万元25274元⼆⼗⼀、重庆
《重庆市⼈⼝与计划⽣育条例》第五⼗⼀条:
不符合再⽣育条件,违反计划⽣育法律法规⽣育或者收养⼦⼥的,应当按以下规定对男⼥双⽅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区县(⾃治县)城镇居民上年⼈均可⽀配收⼊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超过当地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按照其实际收⼊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均纯收⼊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超过当地乡镇农村居民⼈均纯收⼊的,按其实际收⼊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违法⽣育或者收养⼆个或多个⼦⼥的,依照第⼀项、第⼆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违法⽣育或收养⼦⼥的⼈数为倍数,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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