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翔、孙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孙兴和贺云什么关系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2
【案件字号】(2020)皖03民终40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汪润洲杭军红熊爱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付翔;孙跃;常付
【当事人】付翔孙跃常付
【当事人-个人】付翔孙跃常付
【代理律师/律所】乔烈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朱丙元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阙玉枝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袁士东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乔烈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朱丙元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阙玉枝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袁士东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乔烈武朱丙元阙玉枝袁士东
【代理律所】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付翔;孙跃
【被告】常付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过错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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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3 00:54:26
付翔、孙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3民终40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烈武,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丙元,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玉枝,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士东,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付。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翔、孙跃因与被上诉人常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3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付翔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判,将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孙跃于判决生效
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诉人付翔2563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4日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改判为被上诉人孙跃支付给上诉人付翔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上诉人常付对被上诉人孙跃上述债务中的2963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初被上诉人孙跃经其朋友周某(也是上诉人付翔的朋友)介绍认识上诉人付翔。当日即从上诉人付翔处借款一万元,过了没几天被上诉人孙跃又到上诉人付翔,以资金周转为由要借款;上诉人付翔即借给被上诉人孙跃四万元现金,两次借款合计五万元。当月下旬上诉人付翔在周某的陪同下,要求被上诉人孙跃还清上述借款时与被上诉人孙跃见面;被上诉人孙跃讲资金周转不开,过一段时间偿还;并说我是开驾校的,对车比较懂,打算买一辆原装进口的二手车;购车款由上诉人付翔借给被上诉人孙跃,将车装修一下卖出能赚到钱;这样买车的钱和以前的借款一并还清;另外再给上诉人付翔一万元钱为好处费;为此上诉人付翔与被上诉人孙跃到金域名城附近的二手车行看车,被上诉人孙跃看了几款车后选定购买宝马525型轿车,车价为二十八万三千元;而后上诉人付翔要求被上诉人孙跃提供其银行卡号打款给他,被上诉人孙跃讲我的信用卡逾期不能用,只能用我亲戚和朋友常付的银行卡;第二天被上诉人孙跃和被上诉人常付在周某的陪同下到上诉人付翔;然后由被上诉人孙跃将被上诉人常付的工商银行卡交给上诉人付翔。
此次是上诉人付翔与被上诉人常付的初次见面;此后上诉人付翔让其妹妹付小雪于2017年5月2日将付小雪卡内二十万元转入被上诉人常付的工商银行卡内;(见证据1工商银行账单)当月5日分三笔存入被上诉人常付银行卡内合计二万五千八百元;同时转账三万零五佰元,共计五万六千三百元到被上诉人常付的工商银行卡内(见证据1常付的工商银行账单)至此原告让其妹妹付小雪通过工商银行转入和存入给被上诉人常付的工商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二十五万六千三百元整;当月10日上诉人付翔让付小雪带三万元一同与被上诉人孙跃及周某前往本市金域名城附近的二手车行付款提车。到车行后被上诉人孙跃将二十五万三千元转给卖车方(见证据1常付的工商银行账单)尚差三万元由上诉人付翔让其妹妹支付给卖车方;卖车方按被上诉人孙跃的要求将购车发票开在被上诉人常付的名下;办理了入户手续后被上诉人孙跃和被上诉人常付将车开走;车主为常付,车号为皖C/×××某某;后面上诉人付翔又支付给被上诉人孙跃购买的宝马525型轿车的修理装饰费配钥匙加油各项费用合计:10300元。过了几天上诉人付翔追问被上诉人孙跃卖车的情况,被上诉人孙跃讲暂时车卖不上好价钱,先用车抵押贷款,用于偿还上诉人付翔的部分借款2017年5月15日由上诉人付翔和周某陪同被上诉人孙跃和被上诉人常付到本市万达写字楼一家贷款公司办理了贷款;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将八万五千一百六十五元转入被上诉人常付的工商银行卡内(见证据1常付的工商银行账单);当天被上诉人孙跃将被上
诉人常付卡内的八万六千四百七十九元转入付小雪的卡内(见证据1常付的工商银行账单),用于偿还所借上诉人付翔部分借款;5月16日被上诉人孙跃在周某的陪同下到上诉人付翔,被上诉人孙跃说欠人肆万元,能不能从昨天还款的八万多元里,为我垫付四万元欠款;我按照被上诉人孙跃提供的飞飞(某某迪)的姓名银行开户行及账号,让妹妹付小雪从银行卡内将四万元转入飞飞(某某迪)的账户内(见证据2付小雪的银行账单);当天晚上上诉人付翔在周某的陪同下与被上诉人孙跃进行结算,经结算被上诉人孙跃所借上诉人付翔款额三十七万六千三百元整,加上修理装饰费,配钥匙及加油各项费用10300元;被上诉人孙跃共借上诉人付翔三十八万六千六百元整;扣除被上诉人孙跃用被上诉人常付银行卡偿还上诉人付翔的八万六千四百七十九元被上诉人孙跃应支付给上诉人付翔三十万零一百二十ー元;被上诉人孙跃对此无异议,出具了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孙跃今欠付翔三十万元整(见证据3)。此后上诉人付翔多次被上诉人孙跃和被上诉人常付催要所欠借款,被上诉人孙跃以车辆没卖掉为由,拒不偿还所欠借款。被上诉人常付以只出借了银行卡,钱都是孙跃借的,车辆是孙跃买的,并把车辆开走为由,也未能偿还欠款;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上诉人付翔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孙跃向上诉人付翔借款的事实和偿还部分借款的事实,被上诉人孙跃出具的欠条是在双方结算后,且有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出具了欠付翔300000的欠条。而一审法院在没
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无缘无故的少判43700元,将欠300000元借款变成了256300元,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因此,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孙跃辩称:一、答辩人因打牌拖欠他人赌债,被答辩人帮忙代偿,并出具一份30万元的借条。借条出具后,被答辩人未实际代偿该赌债,无权要求答辩人偿还其30万元借款。二、答辩人未向被答辩人借款购买车辆。被答辩人或其指定的付小雪实际占有、使用常付工商银行卡,以常付名义实际出资购买车辆,相关费用不应认定为借款,不应由答辩人或常付承担。三、被答辩人陈述的事实严重违背社会常理,陈述的借款关联行为不符合社会一般人的基本认知,相关言辞证据前后截然不同,甚至相互矛盾,具有强烈的主观性、易变性,不应采信。故此,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贵院拨乱反正,查明案件事实,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疑点重重,存在虚假诉讼或嫌疑,建议贵院将本案移送给公安机关侦查。
常付辩称:付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孙跃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上诉人虽然出具了欠条,但是出
具欠条后上诉人并未收到欠条上载明的30万元借款,被上诉人付翔提供的转账凭证并不是付翔与上诉人之间的转账,不能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更不能以此证明付翔将欠条上载明的借款已支付上诉人,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未就借款的支付完成举证的情形下判决上诉人偿还借款没有事实依据,且转账数额也与欠条載明的数额不一致。其次,上诉人因该纠纷曾两次报警,这一事实被上诉人付翔一审也是认可的,双方发生纠纷报警的时间距被上诉人起诉时间间隔长达将近两年之久,如上诉人真的欠被上诉人30万元,为何在双方发生纠纷后长达将近两年被上诉人才诉讼,这明显不符合情理。再次,被上诉人也未能就零星的10万元借款资金来源、如何支付完成举证责任。综上,请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付翔辩称:一审判决认可由孙跃和常付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正确。通过付翔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已经向孙跃出借了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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