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少文与顾荣、沈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7
【案件字号】(2020)苏08民终17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勇岳玥宋慧林
【审理法官】张勇岳玥宋慧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少文;顾荣;沈梅梅
【当事人】孙少文顾荣沈梅梅
【当事人-个人】孙少文顾荣沈梅梅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孙少文
【被告】顾荣;沈梅梅
【本院观点】关于焦点1,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催告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孙兴和贺云什么关系【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焦点1,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经查,诉讼中,被上诉人顾荣提供了孙飞成向其出具的借条,一审被告沈梅梅对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称听孙飞成说过欠顾荣款项,且在孙飞成去世前,顾荣还去孙飞成家主张过权利,综合以上事实,本院认定顾荣与孙飞成生前存在8万元的借贷关系。 关于焦点2,孙少文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经查,诉讼中,孙少文表示继承其父遗产,根据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孙少文在其父去世后继承18万元,故孙少文应在继承18万元范围内向顾荣承担还款责任。上诉人主张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孙少文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14:34: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另查明,在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8)苏0803民初3280号、3286号案件中,沈梅梅、孙少文以孙飞成财产继承人的名义向一审法院主张了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顾荣提供的由孙飞成签字予以确认的两张借条,其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诉争的事实相关联,并得到本案沈梅梅的认可,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沈梅梅、孙少文作为孙飞成遗产继承人,在孙飞成死亡后,理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孙飞成欠款的民事责任,故对顾荣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沈梅梅、孙少文在继承孙飞成遗产范围内归还顾荣借款8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顾荣已预交9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沈梅梅、孙少文在继承孙飞成遗产范围内承担。 二审庭审中,沈梅梅陈述,2018年7月2日,孙飞成在青海工地突发脑溢血,7月25日从青海转至淮安市院,孙飞成于7月27日被接回家,于7月29日去世,住院花费十几万元均由青海建筑公司支付,后孙少文在淮安医保处报销8万元,另青海的施工单位一次性补偿孙飞成各项损失20万元,现补偿协议在孙少文处,
但青海施工单位只支付了15万元,尚有5万元未付,沈梅梅收到15万元后,给孙少文10万元用于购房。孙飞成留有的遗产为:在老家淮安区有一处房产,房产证是孙飞成名字;在淮安区还有一处两层房屋(无产权证),目前由沈梅梅居住;2018年孙飞成、沈梅梅起诉朱燕飞,要求其支付工程款,2018年12月3日,淮安区法院作出(2018)苏0823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朱燕东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孙少文、沈梅梅工程款28万元,该判决已生效,目前在执行中。 孙少文对沈梅梅当庭陈述予以认可。 顾荣在二审庭审中陈述:2013年,孙飞成向其借款4万元,说是小孩上大学用的,2015年孙飞成因资金困难,又向其借款4万元,均为现金交付,无他人在场。孙飞成从青海回来后,顾荣还去他家要过钱。孙少文则称,其是2012年被重庆师范学院录取,当年需花钱,但2013年不需花这么多钱,孙飞成被接回家后,顾荣确实来要过钱,但当时孙飞成神志不清了,未得到确认。孙少文并表示要求继承孙飞成遗产。
【二审上诉人诉称】孙少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顾荣称上诉人父亲孙飞成向其借款是为上诉人上大学用的,可时间、金额均对不上,故上诉人怀疑顾荣存在虚假诉讼。一审判决结果过于模糊,如债务成立,沈梅梅与孙飞成系夫妻关系,她有偿还义务,可孙飞成没有留下任何遗产给上诉人,希望法院查清事
实,作出公正判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孙少文与顾荣、沈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8民终177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少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荣。
原审被告:沈梅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少文因与被上诉人顾荣,原审被告沈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
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9)苏0803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少文,被上诉人顾荣,原审被告沈梅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孙少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顾荣称上诉人父亲孙飞成向其借款是为上诉人上大学用的,可时间、金额均对不上,故上诉人怀疑顾荣存在虚假诉讼。一审判决结果过于模糊,如债务成立,沈梅梅与孙飞成系夫妻关系,她有偿还义务,可孙飞成没有留下任何遗产给上诉人,希望法院查清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顾荣辩称:8万元出借款已实际交付孙飞成,否则,他不会打借条给我,上诉人用孙飞成的工程款买了房子,故上诉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原审被告沈梅梅陈述:对其应负偿还义务不推卸,承担多少由法院判决,上诉人应否承担也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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