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秀屏、周伟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蔡秀屏、周伟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8 
【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448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邱一帆洪培花陈石 
【审理法官】邱一帆洪培花陈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蔡秀屏;周伟光;梁前槐;兆汇投资有限公司(外文名);胜诺(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蔡秀屏周伟光梁前槐兆汇投资有限公司(外文名)胜诺(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蔡秀屏周伟光梁前槐 
【当事人-公司】兆汇投资有限公司(外文名)胜诺(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林占锦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戴明忠福建多助律师事务所;林淑嫩福建多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占锦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戴明忠福建多助律师事务所林淑嫩福建多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占锦戴明忠林淑嫩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福建多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蔡国权简介蔡秀屏 
【被告】周伟光;梁前槐;兆汇投资有限公司(外文名);胜诺(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周伟光、梁前槐据以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各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及权益合作协议书》、《协议书》、《补充协议》,本案为涉港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周伟光、梁前槐据以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各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及权益合作协议书》、《协议书》、《补充协议》,本案为涉港合同纠纷。本案诉
讼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本案应由本院管辖,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民初80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蔡秀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91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5:18:56 
蔡秀屏、周伟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民终44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秀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占锦,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伟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前槐。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忠,福建多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淑嫩,福建多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兆汇投资有限公司(外文名:SheenwellInvestmen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轩尼诗道某某集成中心某某某某。
     授权代表:蔡秀屏。
     原审被告:胜诺(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海天路某某华泰苑>
     法定代表人:蔡秀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占锦,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秀屏与被上诉人周伟光、梁前槐、原审被告兆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汇公司)、胜诺(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诺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民初8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周伟光、梁前槐据以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各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及权益合作协议书》、《协议书》、《补充协议》,本案为涉港合同纠纷。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本案应由本院管辖,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8)闽0206民初80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蔡秀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91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邱一帆
审 判 员 洪培花
审 判 员 陈 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伟达
书 记 员 林剑涛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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