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蔡两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蔡两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07 
【案件字号】(2021)闽06民终15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健叶小铭陈育生 
【审理法官】林健叶小铭陈育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蔡两国;蔡静云;蔡捷发;陈明和;陈允文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蔡两国蔡静云蔡捷发陈明和陈允文 
【当事人-个人】蔡两国蔡静云蔡捷发陈明和陈允文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华周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康晨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林志强福建成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华周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康晨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林志强福建成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华周康晨林志强 
【代理律所】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福建成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蔡两国;蔡静云;蔡捷发 
【被告】陈明和;陈允文 
【本院观点】蔡两国、蔡捷发、蔡静云、人保财险漳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均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蔡两国、蔡捷发、蔡静云、人保财险漳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均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蔡两国、蔡捷发、蔡静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45.3元,减半收取4422.7
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由蔡两国、蔡捷发、蔡静云负担4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负担4022.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0:05:1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蔡两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民终15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胜利东路金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8565052419。
     主要负责人:许捷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周,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晨,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两国。系死者蔡美阿配偶。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静云。系死者蔡美阿女儿。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捷发。系死者蔡美阿儿子。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强,福建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允文。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两龙,漳州市漳浦县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两国、蔡静云、蔡捷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蔡国权简介
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漳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允文、陈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3民初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两国、蔡静云、蔡捷发以“三方同意按照一审判决结果进行理赔”为由,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人保财险漳州市分公司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蔡两国、蔡捷发、蔡静云、人保财险漳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均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蔡两国、蔡捷发、蔡静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45.3元,减半收取4422.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由蔡两国、蔡捷发、蔡静云负担4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负担4022.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林 健
审 判 员 叶小铭
审 判 员 陈育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国栋
书 记 员 马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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