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乌仙、余国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_百度文 ...
方乌仙、余国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1 
【案件字号】(2021)闽06民终20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洪丽萍易惠莲郭昭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余国锋;方乌仙 
【当事人】余国锋方乌仙 
【当事人-个人】余国锋方乌仙 
【代理律师/律所】程海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程海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程海 
【代理律所】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余国锋 
【被告】方乌仙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23 03:20:28 
方乌仙、余国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民终20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国锋(曾用名蔡国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乌仙。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国锋因与被上诉人方乌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1)闽0681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查,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上诉
人余国锋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余国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洪丽萍
审 判 员 易惠莲
审 判 员 郭昭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秀美
蔡国权简介书 记 员 林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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