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水务局、叶言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_百 ...
莱阳市水务局、叶言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0 
【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16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忠霞王天松尹鹏亮 
【审理法官】杨忠霞王天松尹鹏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莱阳市水务局;叶言峰;范明玲;石颖超;刘伟鹏;张起帆;王斌鹤 
蔡国权简介
【当事人】莱阳市水务局叶言峰范明玲石颖超刘伟鹏张起帆王斌鹤 
【当事人-个人】叶言峰范明玲石颖超刘伟鹏张起帆王斌鹤 
【当事人-公司】莱阳市水务局 
【代理律师/律所】谭炳勇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朱向丽山东阳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谭炳勇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朱向丽山东阳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谭炳勇朱向丽 
【代理律所】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山东阳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莱阳市水务局 
【被告】叶言峰;范明玲;石颖超;刘伟鹏;张起帆;王斌鹤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赔偿被上诉人主张的叶殿超死亡赔偿金标准发生变化,且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叶殿超死亡的赔偿责任有异议,经本院释明后,双方调解不成。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赔偿被上诉人主张的叶殿超死亡赔偿金标准发生变化,且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叶殿超死亡的赔偿责任有异议,经本院释明后,双方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2民初55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莱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莱阳市水务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25 22:29:51 
莱阳市水务局、叶言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民终160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莱阳市水务局。住所地:莱阳市旌阳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赵炳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伟涛,系该局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炳勇,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叶言峰。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范明玲。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向丽,山东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石颖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伟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起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斌鹤。
审理经过     上诉人莱阳市水务局因与被上诉人叶言峰、范明玲及被上诉人石颖超、刘伟鹏、张起帆、王斌鹤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2民初5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赔偿被上诉人主张的叶殿超死亡赔偿金标准发生变化,且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叶殿超死亡的赔偿责任有异议,经本院释明后,双方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2民初55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莱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莱阳市水务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杨忠霞
审判员  王天松
审判员  尹鹏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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