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奕博与王燕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9
【案件字号】(2020)粤20民终26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雪燕卢俊廷张荣
【审理法官】杨雪燕卢俊廷张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巫奕博;王燕茹
【当事人】巫奕博王燕茹
【当事人-个人】巫奕博王燕茹
【代理律师/律所】梁刚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梁刚培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梁恺骅广东卓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梁刚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梁刚培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梁恺骅广东卓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梁刚垣梁刚培梁恺骅
【代理律所】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广东卓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支付宝3月1号新规民终字
【原告】巫奕博
【被告】王燕茹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围绕巫奕博的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巫奕博、王燕茹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合同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围绕巫奕博的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巫奕博、王燕茹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王燕茹与巫奕博曾是情侣关系并共同生活,案涉款项主要发生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王燕茹为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交了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虽然巫奕博转账给王燕茹的款项超过王燕茹转给巫奕博的款项,但是巫奕博在聊天中作出欠王燕茹款项的意思表示,故应视为双方在恋爱关系结束后对双方往来转账结
算的自认,故综合全案证据,一审法院判决巫奕博向王燕茹偿还借款本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巫奕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上诉人巫奕博已预交),由上诉人巫奕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7:43: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燕茹与巫奕博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3、4月期间系情侣关系,中间曾分过手,王燕茹曾在佛山市南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过,双方资金往来密切,具体如下:王燕茹提供支付记录拟证明其在2017年12月6日至2019年2月3日期间共计向巫奕博出借款项140409元,及支付宝转账明细拟证明其在2017年11月14日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共计向巫奕博出借款项157627.32元,上述款项共计298036.32元;其自认巫奕博已通过、支付宝等偿还155026元,故王燕茹主张巫奕博尚欠其借款143010.32元。巫奕博提交中国光大银行明细、交通银行明细、中国建设银行明细、转账明细、支付宝
支付记录拟证明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其分别向王燕茹转账支付91318.03元、9794.09元、107819.97元、124330元、13965元,共计327227.09元,其中部分款项转账至王燕茹的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信用卡,故巫奕博认为其未拖欠王燕茹款项。王燕茹确认转账的真实性,但认为在双方恋爱期间其的四张信用卡系由巫奕博使用,特别是部分刷卡记录系发生在巫奕博老家英德市及巫奕博在江西省鹰潭市考驾照时使用,部分系巫奕博用于套现。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巫奕博及王燕茹在聊天记录中有“差"“欠"等借款的意思表示,双方虽未书写借条,但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王燕茹可以凭金融转账等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王燕茹与巫奕博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3、4月期间系情侣关系,从巫奕博的答辩意见及王燕茹的庭审陈述可知,双方曾有过共同工作及同居生活的经历,双方资金往来密切,从双方的陈述来看双方存在共同支出消费等情形,故不能仅凭双方的转账记录来认定双方出借及还款金额。但双方分手之后的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在2019年6月17日及2019年7月1日的聊天记录可视为双方对资金往来的对账,在上述聊天记录中双方均确认巫奕博尚欠王燕茹25000元,虽然王燕茹称其为了让巫奕博尽快还钱而顺应其而说25000元,而巫奕博则主张其不欠王燕茹
款项,但2019年6月17日的聊天记录显示系由王燕茹提出对方尚欠其25000元,2019年7月1日的聊天记录显示系由巫奕博提出其尚差王燕茹25000元,双方均在聊天记录中提出过欠王燕茹25000元,并均未提出过异议。综上,截止至2019年7月1日巫奕博尚欠王燕茹借款25000元,在此之后,巫奕博仅于2019年7月3日及7月4日通过支付宝转账偿还2000元,故巫奕博尚欠王燕茹的借款为23000元,巫奕博至今未予偿还,理应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审上诉人诉称】巫奕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巫奕博无需向王燕茹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一、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聊天记录中显示的“差"“欠"等字眼也非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意思表示。而且,双方较大额款项往来均以、支付宝和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故应以转账记录作为结算依据。因此,在巫奕博的转账款项超过王燕茹所转款项的情况下,巫奕博根本不存在拖欠王燕茹借款的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首先,在确立恋爱关系后,为发展和巩固彼此感情,王燕茹曾经主动搬至巫奕博的商品房居住生活,并共同添置部分家私、家具。但分手后王燕茹多次骚扰巫奕博,要求巫奕博偿还欠款300000元和返还家私、家具购置款,故双方在粗略估算后,一致同意由巫奕博返还款项25000元以了结此事。
在协商返还款项时,巫奕博并未对转账给王燕茹的款项明细进行统计,否则,巫奕博绝对不会再同意向王燕茹返还购置款25000元。由此可见,巫奕博与王燕茹在聊天记录中关于25000元的陈述不应作为款项往来的结算对账,也不能视为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次,巫奕博与王燕茹的较大额款项往来均以、支付宝和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现金往来较少,故应以双方之间的往来转账记录作为结算依据。一审判决查明,王燕茹在2017年11月14日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共计向巫奕博转账298036.32元,但巫奕博也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共计向王燕茹转账347227.09元,已超过王燕茹所转款项。据此可知,巫奕博不存在拖欠款项的事实;二、在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聊天记录指向的25000元并非借款性质的情况下,巫奕博无需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即使巫奕博要向王燕茹返还款项25000元,但该款并非因借贷关系而产生,款项性质也不是借款。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令巫奕博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上诉人巫奕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巫奕博与王燕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20民终26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巫奕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刚垣,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刚培,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燕茹。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恺骅,广东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巫奕博因与被上诉人王燕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14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
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巫奕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巫奕博无需向王燕茹偿还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一、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聊天记录中显示的“差"“欠"等字眼也非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意思表示。而且,双方较大额款项往来均以、支付宝和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故应以转账记录作为结算依据。因此,在巫奕博的转账款项超过王燕茹所转款项的情况下,巫奕博根本不存在拖欠王燕茹借款的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首先,在确立恋爱关系后,为发展和巩固彼此感情,王燕茹曾经主动搬至巫奕博的商品房居住生活,并共同添置部分家私、家具。但分手后王燕茹多次骚扰巫奕博,要求巫奕博偿还欠款300000元和返还家私、家具购置款,故双方在粗略估算后,一致同意由巫奕博返还款项25000元以了结此事。在协商返还款项时,巫奕博并未对转账给王燕茹的款项明细进行统计,否则,巫奕博绝对不会再同意向王燕茹返还购置款25000元。由此可见,巫奕博与王燕茹在聊天记录中关于25000元的陈述不应作为款项往来的结算对账,也不能视为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次,巫奕博与王燕茹的较大额款项往来均以、支付宝和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现金往来较少,故应以双方之间的往来转账记录作为结算依据。一审判决查
明,王燕茹在2017年11月14日至2019年2月25日期间共计向巫奕博转账298036.32元,但巫奕博也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共计向王燕茹转账347227.09元,已超过王燕茹所转款项。据此可知,巫奕博不存在拖欠款项的事实;二、在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聊天记录指向的25000元并非借款性质的情况下,巫奕博无需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即使巫奕博要向王燕茹返还款项25000元,但该款并非因借贷关系而产生,款项性质也不是借款。因此,一审法院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令巫奕博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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