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与言论自由
微博已经是中国言论自由领域的重要平台,如何使用这种平台,也存在诸多讨论,杂说纷纭——这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本文也正是激于此而产生的。
一.微博的性质
微博起源于推特,是一种社交网络工具,但在中国,却由于平面媒体以及其他媒体的言论管制,而成为当前最重要的言论平台之一,至少它已成为即时新闻最重要信息源头的聚散地。国内门户网的微博服务商,其本身并非信息源,而是信息的载体,但正如麦克卢汉的名言:“媒介即信息”微博作为信息平台,由于其本身所承担信息载体功能,使得微博之重要性,几乎刷新了中国信息传播的方式。
除了上述媒介特性之外,微博作为信息载体的技术性特征,则是其本身并非信息也不是信息发布者,而是向信息发布者提供信息发布空间与发布方式的媒介形式,这是必须明确的,因为它涉及微博自身的权益和义务,以及微博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新浪微博评论不了 二.微博运营商的处境
微博运营商在中国的言论自由进程中处境微妙,这源于两个因素。一是微博使用者——即微博平台上成千上万甚至上亿的微博用户,有着天然的言论自由冲动,即使微博运营商秉承官方言论管制部门所制定的恶规则以管制各种言论,微博使用者依然在尽可能地突破它们。微博运营商承受着来自官方管制者和民间言论者者的双重压力,如何在双方的压力中做自由的支持者而不是奴役的帮凶,这既取决于微博的商业价值,也取决于微博运营商公共担当的伦理自觉。从这个角度看,微博的商业价值与微博运营商公共担当的伦理自觉是互相促进的,运营商越是具有公共担当精神,就越能冲破言论管制,使得平台更具竞争力和公信力,从而使得微博的商业价值更高。但目前看来,微博运营商们虽然明白微博的商业价值,但尚未有清晰的公共担当伦理自觉,对待来自官方的言论管制指令还过于听从。
三.言论自由诸原则
如前文所言,微博使用者有着来自言论自由本身的冲动,这是让官方言论管制者深感恐惧的,这也是言论管制者千方百计欲管制微博言论,若管制不成则欲消灭微博的原因。
言论自由的理想状态是言论领域“自由人的自由联合体”,即每一位言论者一方面能就公共事务畅所欲言,心中没有中宣部,另一方面,言论者本身能够自律,不故意发表谣言,不发表
针对无辜者的恶意中伤言论,遵循公共伦理。并且对不受限制的权力永葆质疑之声,而非为虎作伥,对受权力之害者落井下石。公共言论包含伦理与法律上的五项原则:
1.真实原则
在涉及事实问题时,知真相者言真相,不知真相者鉴别真相,无法鉴别时持存疑态度,不作结论。但由于大量公共事务的事实真相,并不是在最初被曝光的时候就是完全信息,也未必完全是真实信息,因此,如果报道者尽了合理的核实义务,那么即使信息错误,也不能被认为违背了真实原则。同时,信息也是通过发布者的竞争逐渐丰满,这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只要发布者遵循了合理的平衡报道义务,即使信息最终被证明不完备或不完全真实,也不违背真实原则。再者,针对事实信息所进行的评论,只要是援引具有公信力的媒介的事实信息所进行的评论,即使最后被证明该事实信息并非真实信息,也不能认为评论者违背真实原则。因此,微博上,人们对信息的真实性只能凭借经验和风评以及发布者本人可实现范围内的核实能力来决定,而不能用终极真理的标准来要求人们遵循真实原则。
2.怀疑原则
对于任何来自官方的信息,以及为官方辩护的信息,都保持高度的质疑态度,这是千百年来已成为基本政治学共识的“权力倾向于作恶,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作恶”规则的必然产物。由于中国尚无基本宪政制度,权力根本不受限制,因此,对于官方信息以不信任为原则,以相信为例外。当然,面对具体信息还需要具体对待。
3.善意原则
在不涉及具体事件时,关于各种具有普遍意义的道理的讨论,讨论者相互之间应当尽可能善意交流(除非讨论者的另一方是公权力及其支持者,如果双方都是公权力及其支持者,那么双方都没有遵循善意原则的义务,因为恶猜公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针对具体普通公民而非公共官员及其支持者的不善言论应该尽可能减少。而对于显而易见的暴政及其帮凶们的言论,适度的攻击性言论也属常情。尤其在非官方支持者的普通公民之间的公共交流中,应当尽可能就事论事、就理论理、不作诛心之论、人格攻击。
4.尊重私权原则
许多人不知道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边界,公私不分。其实,言论自由从来都主要指公共领
域的言论自由,而不是私人领域的话题“言论自由”,因此,公共平台通常不应该讨论他人的私人生活。但微博作为社交网络工具,不涉及私人生活几乎不可能,只是人们一般涉及的今天吃了什么、买了、看了什么、到什么地方去玩之类的私人生活信息,一来言论者自己透露,二者不妨碍公共领域的讨论,因此无伤大雅。但是,微博的半公域半私域性质决定了,这里不适合无所顾忌地讨论他人的私生活(除非是与公共权力相关的公共人物们的私生活以及非与公共权力无关的公共人物们一定限度内的私生活),不可以未经授权擅自暴露他人不愿意为外界所知的隐私(所谓隐私就是当事人不愿为外界所知的与公共事务无关的私人生活内容)。作为一种伦理倡导,尊重私权甚至应该到这样的地步:即使当事人自行公开隐私,议论者也不应参与讨论,如果参与讨论不应对其做。
5.言论自由原则
言论管制者、微博运营商,都存在对微博言论都事先审查的问题,有的是经过人工或机器的审核,审核通过才放行,有的是发表之后进行屏蔽(发布者自己能见,别人看不见)、半屏蔽(不出现在公共页面,只有点开发布者主页才能看到)、删除。
任何言论都不能未经发表就被扼杀,任何人任何法律都无权事先审查任何言论——这是言论
自由的起点,早已成为西方法治国基本共识。制度若对言论事先审查,就意味着没有言论自由。言论者因言论实际后果自承言责,但这不意味着任何人有权事先审查言论。不应事先审查言论,也就意味着言论不可以被删除——除非言论者本人自愿删除(无论是否因言论所针对的对象抗议的结果),或因言论导致法律后果,经程序和实体正义的独立司法裁决强行删除。在上述两种情况之外,言论平台删除平台使用者的言论即反言论自由。
当然,由于不完全了解内情,各微博平台到底对哪些言论是奉命管制,哪些言论是自行管制,无法进行细致分析。
四.言论自由之路上的困境
目前,中国的言论现状离言论自由的基本目的还路途遥远,但这几年的微博已将言论监管恶果大大缩小,但依然存在各种困境。
1.微博运营商欠缺追求言论自由的伦理自觉
前文已经提到一些,此处再做简单论述。虽然微博的商业价值与运营商的伦理自觉相辅相成,但要达到其理想状态从来都是不可能的事。参诸西方历史,在言论自由的拓展途中,人
们常常只记得言论作者的勇敢,而遗忘了出版商们为言论自由作出的巨大贡献以及他们曾经作出的牺牲。在专制时代,西方的出版商因出版违禁书籍而被烧死的事历史上并非罕见现象。我这么说,当然不是要求微博运营商甘冒风险为言论自由牺牲,而是说运营商作为一个体,应当有一种公共担当的精神,实现言论自由并不仅仅是言论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提供言论平台者应当尽可能恪守的商业责任伦理。因权力管制而导致运营商们无法完全承担这商业伦理责任,但也应当对管制者虚与委蛇、尽可能突破管制,与言论者通行,而非助纣为虐。
2.言论者普遍缺乏言论自由的伦理自觉
这里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言论者因长期的言论管制以及因言获罪的诸多案例,逐渐形成自由发表言论的恐惧,外部有中宣部,心中还有中宣部。因此,许多人的言论并不能完全畅所欲言,这是由外部的恐怖环境导致内心恐惧的自然结果,摆脱这一点需要长期的自由发表言论的内心训练。只有将诚实视为言论自由精神最核心基础者,才有可能逐渐突破这一瓶颈。
另一种是太多人存在事先审查的潜意识而不自知,这个问题有必要详加讨论。事先审查制的观念毒瘤,并不仅仅存在于官方、拥有权力者(这包括官方的言论管制者,也包括微博运营商),还严重地存在于微博使用者中间。前段时间,罗玉凤因对“7.23”事件死难者发表侮辱性言论,导致不少人倡议新浪微博封杀罗玉凤,窦含章欲了解博友对其留离新浪微博的态度,而发起微博投票,结果有超过60%的博友选择“窦含章应该立刻滚出新浪微博”的选项。其实,“滚出论”也好,“封杀论”也罢,都是本质上的事先审查论——他们的理由是某个人曾经因为发表某种言论而臭名昭著,因此,不应该继续允许他们发表言论,或者应该从某个平台上彻底驱除其声音。
192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在惠特尼案中有这么一段经典判词:“仅仅害怕受到严重伤害不足以证明压制言论和集会自由是正当的。不能因为害怕女巫,就把女人统统烧死。言论的功能在于使人摆脱无理性的恐惧。要证明压制言论是正当的,就必须有合理依据相信如果言论自由必有严重祸害,且是迫在眉睫的严重祸害。”
而“滚出论”、“封杀论”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因为害怕女巫,就把女人统统烧死”的论调,它的危险性不但在于剥夺了每一个人天赋的言论自由,功能意义上,还在于以真理之名行剥夺言论
自由之实,从来都不可能仅仅限于一两个人,它可能会造成权力行为(官方公权力是权力,社会性权力在针对弱势者、少数人时也可能成就生杀予夺之权)沾染消灭权利的习气,从而最终消灭言论自由本身。
霍姆斯大法官曾将言论自由比喻为真理的市场,任何言论都具有在公共平台上发表的权利,但某种言论被大家接受或抛弃,需要经过真理市场这看不见的手运作——即辩论与鉴别,从而产生结果。有些言论极令人厌恶,厌恶到恨不得给言论者嘴唇贴上300公斤重的钢筋水泥封条。但厌恶归厌恶,必须承认,言论虽可因其后果事后正当追惩,但任何人、组织、制度、法律无权事先审查任何即将发表的言论。若因厌恶某种言论而支持封杀,那么剥夺他人言论自由者也会因同样原因失去言论自由。
伏尔泰的名言“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被广泛引用,但其实要做到这一点难乎其难,就是为志同道合者的言论自由,也没见什么人“誓死捍卫”,遑论其余。伏尔泰有资格这么说,作为一个无神论者,他花了4年时间为替新教徒卡拉斯的冤案昭雪奔走,这是很了不起的。通常情况下,能做到尊重不同言论者的言论自由已是不错。
3.扭曲言论自由的危害
当我为窦含章的言论自由辩护的时候,不少朋友表现出困惑与不理解。这种困惑和不理解,我是完全能理解的。
目前中国言论的现状,公共议论中,为公权力行为辩护的声音完全受到官方支持,几乎畅行无阻,无论其是否真实、是否合乎道理,而质疑公权力、质疑政府行为的言论,遭到各种形式的管制已是司空见惯。这种情形下,一视同仁地支持这两种言论的言论自由,对后一种言论似乎显然不公。不过,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即为公权力辩护的各种声音虽然是官方支持的,但在民间议论者舆论中,它们并不具有公信力,而且通常遭到大量博友的阻击。官方只有在对某个公共事件的舆论进行彻底消声的时候,他们才能获得暂时的胜利,但这种胜利也让他们进一步复出合法性负指数增长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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