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待遇业务办理(讲稿)
养老保险待遇业务办理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3、《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4、原劳动部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退休的特殊工种名录(国家工种目录文件47个,行业工种目录文件27个)
5、《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
理意见》(粤劳社[2000]200号)
6、《珠海市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7、《珠海市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过渡办法的通知》及相关
规定
受理内容
1、养老金核定和发放
2、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
3、非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
4、出境定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算ipad密码忘了怎么办
5、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结算
6、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
7、年度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
8、各项支付计划的制作
9、受理离岗退养、退伍军人另行政策规定待遇的核定与发放
10、农民和被征地农民老年津贴及退休待遇的核定与发放
待遇种类
一、正常退休的养老待遇: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1)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1998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
10年。
2、待遇标准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度职工月人平均工资(1373元)×1998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1.2%(缴费不满15年的为1%)。
调节金=1997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129元)×15%。
离休人员基础养老金加发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2)1998年7月1日后参保的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二、一次性结算
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1998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和一次性老年津贴。
一次性老年津贴按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条件
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岗位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岗位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岗位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待遇
按其1998年6月30日前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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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病提前退休
1、条件
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待遇
每提前一年,减发本人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及调节金之和的2%。
五、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1、享受条件
我市离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2、待遇标准
丧葬费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有供养关系的可以申领抚恤金,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倍。
六、非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1、结算条件
已按规定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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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栏没了2、结算待遇
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有补充养老保险的,同时结算补充养老保险金。
七、出境定居养老保险个人结算
1、结算条件
已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的参保人,退休前出境定居的。
2、结算待遇
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有补充养老保险的,同时结算补充养老保险金。
八、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结算
1、结算条件
已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的市外农民合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返回原籍的。
2、结算待遇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退还给本人。
九、农民和被征地农民老年津贴和退休待遇
(一)老年津贴
1、申领条件
200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本市农民或被征地农民,其所在的经济组织以及其子女等直系亲属按规定参加了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并正在服刑的人员除外。
2、待遇标准
目前暂定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养老金
1、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并正在服刑的人员除外。
(2)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以延续缴费,直至达到15年;延续缴费5年后仍不够15年的,可用趸缴的方式按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
2、待遇标准
每月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80。
(三)个人账户结算
1、结算条件
(1)参保人亡故(含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
(2)参保人户籍迁出本市;
(3)参保人出境定居;
(4)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又不愿意延续交费。
2、结算待遇
(1)参保人亡故的,个人账户结存额全部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参保人户籍迁出本市、出境定居或不愿意延续交费的,个人账户结存额全部退还给本人。
十、参保人跨农保和城保参保的,其养老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如果参加城保达到15年的,将农保的个人账户转入城保的个人账户,按城保的缴费年限和办法核定待遇。
(二)如果参加城保未达到15年的,将城保的个人账户结存额转入农保的个人帐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农保的办法核定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业务办理
政策依据
1、《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2、《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
3、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意见的通知(珠府[2003]14号)
4、《关于非本市的城镇户籍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珠社保[2003]100号)
受理内容
1、失业保险金的核定和登记
2、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核定
3、失业保险待遇的转移办理(包括转入和转出)
4、失业人员死亡待遇的核定
待遇种类
一、失业保险金
(一)申领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待遇标准
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中国名小吃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目前,市直、香洲为548元,县、区为344元(最低工资标准市直、
香洲为685元,县区为430元)。
(三)待遇规定
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一)申领条件
1、连续缴费满一年的;
2、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工。
(二)待遇标准
每满一年,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工资的1%。
(三)待遇规定
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办理。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转移
(一)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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