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的支持与好莱坞的全球扩张
摘要:本文试图从具体的史实出发,梳理美国政府在好莱坞全球扩张的历程中所提供的支持,并分析这些支持背后的原因。从1910年代开始,美国政府便以内外有别的法律体系为依托,以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为后盾,通过外交手段、税收杠杆、资金和设施服务等方式扶持好莱坞电影业的海外扩张。其中的史实证明,好莱坞之所以能不断地推进其全球化的脚步,主导全球的电影工业,并不单纯是依靠其自身的产业力量和电影产品本身的魅力,也离不开美国政府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而美国政府对好莱坞全方位的帮助,则是基于好莱坞电影所能发挥的重要的经济、文化和政治价值。
关键词:好莱坞美国政府海外扩张电影产业
从1920年代以来,好莱坞便一直主导着世界电影市场,在其冲击下,很多国家、地区的本土电影业几乎陷入崩溃的境地,而因为电影所蕴含的文化和意识形态因素,好莱坞更被视为美国推行文化霸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好莱坞的主导性地位是如何形成的?学者们从多个方面进行过分析,但这些分析多集中于好莱坞产业机制的内部优越性,而较少去挖掘好莱坞的外部支持机制,尤其对好莱坞与美国政府之间关系缺乏剖析。而事实上,美国政府在帮助好莱坞抢占海外市场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将从基本史实出发,力图梳理美国政府帮助好莱坞开拓海外市场的举措,并尝试分析其背后蕴含的逻辑。对于希望推动中国电影“走出去”以提振文化软实力的中国政府而言,从本文所分析的美国政府扶持好莱坞的策略中,应该也能得到一些有益启示。
一、美国政府如何支持好莱坞走向世界?
尽管在美国国内市场,好莱坞和华盛顿在对电影业进行控制的问题上曾斗得如火如荼。但面对海外市场,美国政府和电影业之间则表现出了紧密一致的配合,这种配合为好莱坞电影的全球扩张提供了重要助推力。具体而言,美国政府为好莱坞所提供的帮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颁布法律支持好莱坞面向海外市场的联合和垄断
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优胜劣汰中胜出的少数大企业,往往互相协定或联合,垄断一些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从而获得高额利润。垄断是一种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现象,但一定的市场竞争被认为是有益的。因此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大多用立法等手段牵制垄断。美国也早在1890年便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Sherman Antitrust Act),该法案规定任何公司“垄断,或试图垄断,或与其它的个人或公司抑或外国组织联合或共谋,以求垄断贸易和各州范围内的商业”均属非法。[1]1914年美国又通过了《克莱顿法案》(Clayton Antitrust Act),厘清了一些典型的反竞争行为,如合谋定价,盲目投标和捆绑销售等,[2]并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打击。这些反竞争行为也普遍存在于美国电影业中,因此美国法院曾多次对国内电影企业进行垄断调查,如于1918年判决爱迪生等建立的托拉斯组织电影专利公司(The Motion Picture Patents Company)违法,要求其解散,1948年针对八大制片厂垄断行为作出的“派拉蒙判决”更对美国电影业产生了巨大影响。[3]而这些判决的初衷都是为了防止好莱坞大制片厂对国内市场的过分垄断。
尽管美国一直对国内贸易施行反垄断的法律和政策,但针对国外情况则截然相反了。美国政府声称“由于美国公司面对全球范围的竞争,对手常常是外国的卡特尔,而这些国家并没有限制这些垄断组织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卡特尔普遍化的情况下,为对外国购买联盟形成压力,或为抵制外国卡特尔的竞争威胁,或为实现规模经济,有必要对出口联盟实施反垄断豁免。”[4]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国会先后制定了三部法律,对美国企业对外贸易活动中的垄断行为给予法律豁免,容许、鼓励与扶持对外贸易联盟到国外从事垄断经营。其中最重要的
是1918年通过的韦伯-波莫雷内出口法(Webb-Pomerene Export Act),该法规定,只要联盟的唯一目的是增加出口,且(1)联盟的行为不限制美国国内的贸易或不限制国内竞争者的外贸出口;(2)不在美国国内“人为地或故意提高或压低价格”,或“实质地减少竞争或限制贸易”,就对联盟免于采取反垄断措施。[5]这部法案在1982年被修订为《出口贸易公司法案》(Export Trading Company Act)并一直沿用至今。它在美国电影业征战海外的过程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80年,时任美国电影协会主席的杰克·瓦伦蒂(Jack Valenti)在参加国会关于修订该法举行的听证会时如此阐述这部法案的重要性:
如果没有该法案,那么美国的电影、电视业很可能,甚至是绝对无法像现在这样得到国外观众的尊重和欣赏,美国电影将难以输入到世界上120个国家。如果没有这个法案,美国电影业将无法每年为美国贡献8亿美元的贸易顺差。事实上,在现存的受韦伯-波莫雷内出口法保护的36个协会中,电影业的收入占其中47%。[6]
事实上,几大好莱坞制片厂组成的美国电影制片和发行商协会(后于1945年更名为美国电影协会,The Motion Picture Association of America,缩写为MPAA),[7]这一卡特尔组织正是在这一法案的庇护下才得以存活,也是受益最多的协会。它成立于1922年,几大制片厂每年都按照其利润支付一定的比例给协会以维持其运作。而它则作为“传声筒和代言人”为大制片厂争取利益。1945年,美国电影协会又成立了专门的国际业务部门美国电影出口协会(Motion Pictures Export Association),目的是“在世界市场上重建美国电影,并应对日益高涨的保护主义,避免其设置障碍,限制进口美国电影。”它自称为“小国务院”,在布鲁塞尔、新德里、里约热内卢、新加坡、墨西哥城、多伦多和雅加达等地均建立了分支机构,担任驻外代表的往往是有深厚政治背景的人物,如在1946-1949年间担任驻巴黎代表的弗兰克·麦卡锡曾是马歇尔将军的前助理,并担任过助理国务卿。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电影出口协会是在二战之后,美国电影出口遭遇困难情况下,政府安排各大制片厂首脑前往欧洲考察一番后成立的。[8]1994年,这一协会又更名为电影协会(Motion Pictures Association, 缩写为MPA),反映出其尽量淡化美国身份以更好地在全球市场上为美国电影开疆拓土的企图。
如前所述,美国对出口联盟实行反垄断豁免的理由是对抗国外的卡特尔组织,但事实上世界其它国家的电影业大多处在相对分散经营的状况,缺乏像好莱坞大制片厂这样垂直整合的大企业,无力形成垄断组织与好莱坞对抗。而原本实力雄厚的好莱坞各大制片厂联合后更产生了压倒性优势,势如破竹地抢占着海外市场。有趣的是,MPA往往在美国之外的地方开会,例如法国戛纳,以防止美国国内的独立电影公
司控告其共谋定价影响了国内的电影交易。[9]这些美国政府在国内严厉打击的垄断行为,在面向国外市场却为政府所大力提倡推动,反映出美国“内外有别”的双重法律标准。而依靠这些法律,好莱坞的电影巨头实现了紧密联合,赋予了美国电影对外输出时强大的竞争力。
2、构建以美国为主导的全球版权保护机制帮助好莱坞应对侵权威胁
对于母拷贝制作成本非常高昂,但复制成本却非常低廉的好莱坞电影来说,盗版等侵权行为是对其利益的极大威胁。而1960年代以来,好莱坞电影面临的侵权威胁和保护难度越来越大。一方面,好莱坞对国外市场越来越倚重,然而即便是实力雄厚的好莱坞大制片厂要跨国打击盗版也是非常艰巨的任务。另一方面,随着电视、录像带、DVD和互联网等新媒介的不断浮现,电影盗版变得越来越简便和多样化,也越来越容易传播。正因为如此,好莱坞日益强调版权保护议题,不断通过美国电影协会等组织的游说向政府施加影响,希望借助美国政府的力量来打击盗版,维护其经济利益。而美国政府也很早就认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将技术和知识创新视为国家核心竞争力和最大财源。时至今日,美国政府已构建了一套完善的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致力于维护好莱坞电影等创意经济产业的全球利益。
面向国内,美国构建了一整套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体系,并设立了众多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其中与电影业关系最为密切的法案就有《版权法》(Copyright Law, 1976)、《视觉艺术家权利法案》(Visual Art Right Act, 1990)、《电子盗版禁止法》(No Electronic Theft Act, 1997)、《千禧年数字
版权法案》(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1998)等。国会还会适时地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对这些法规进行修改,如1998年对《版权法》进行了修改,将个人版权期限和法人版权期限分别延长20年。[10]这对于片库中有数以千计老电影的好莱坞大制片厂来说无疑意味着更多盈利空间。为了将这些法规落到实处,美国政府设立了诸多职能部门,其中国会图书馆下属的版权办公室负责版权的登记、申请、审核等工作;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负责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谈判;海关主要负责进出口产品的知识产权稽查,并于2003年联合其它10多个政府部门成立了全美知识产权协调中心,专门负责处理在进出口贸易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事宜。[11]为了协调各部门之间工作,近年来历届总统往往还会在白宫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如奥巴马内阁成立了美国知识产权执行协调办公室[12]领导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这些部门各司其职又紧密合作,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网络体系。
面向国外,美国政府不断积极促进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的缔结,并通过软硬兼施的手段促使其它国家加强对美国知识产品的保护。美国于1989年成为了《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的第80个缔约国。该公约是1886年签署于瑞士伯尔尼的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有趣的是美国虽然最初派代表参加了缔约大会,但却拒绝签署合约。据学者的研究,这很可能是因为当时美国认为其出版业远不如英法等欧洲国家发达,参加公约对自身不利。而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的原因则在于1980年代之后,其技术、经济上的世界领先地位日益稳固,且又面临着其它国家日益严重的的知识产权威胁,亟需国际性协定的保护。[13]签署《伯尔尼公约》后,美国
认为其过于简略,且主要针对的是著作权,为了应对国际贸易中日益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并保证自身的主导地位,美国牵头发起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这项协议于1995年成为了WTO协定的附属协议之一,任何要加入WTO的国家都必须签署这项协议,保证本国符合其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14]这些标准是基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状况建立的,要求较高,而发展中国家在加入WTO时就不得不对本国的法律进行修订以满足标准。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力量,美国得以强迫其它国家采用美国主导制定的标准,虽然一直以来围绕这些标准的争议从未平息。
美国著名电影公司美国不仅通过国际性协议要求其它国家增强版权保护,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来监视其它国家版权保护的执行情况,并发布专门报告。在1988年前,主要是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发起针对外国侵犯版权现象的调查,其中包括成立于1984年的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缩写为IIPA),美国电影业的两大组织美国电影协会和独立电影电视联盟都是这一联盟的成员。联盟成立后便代表其成员协会的利益调查世界各国的版权保护状况,发布调查报告,此类报告因其法律依据是美国修订后的《贸易法》第301部分,故均名为301报告。1985年,IIPA发布报告指责韩国的盗版书、音乐、电影和软件给美国造成了1.5亿美元的损失,在其推动下,隶属于总统执行办公室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缩写为USTR)要求韩国修改其版权保护法律。韩国辩称基于其国家发展程度不适于立即修改版权法律。美国便威胁要撤销给予韩国的关税普惠制待遇。最终韩
国政府妥协,于1986年7月和美国达成协议,承诺修改版权法,并加入了国际版权条约。这是美国政府第一次成功利用301报告逼迫外国政府加强版权保护。[15]为了防止个别企业或行业发起的301调查会引来外国政府对该企业或行业的报复。美国国会又于1988年修订《综合贸易和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规定由USTR 统一发布关于外国版权保护情况的调查报告,IIPA等组织则向其提供资料和数据。从1989
年起,USTR每年发布《特别301报告》(Special 301 Report),从美国利益出发调查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并在报告中将一些其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堪忧的国家列为“重点观察名单”和“观察名单”,供政府参考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16]一个与好莱坞有关的例子是,USTR的《特别301报告》长期将中国列为“重点观察名单”,指责中国的版权保护状况,促成了美国政府2007年向WTO就中国境内对好莱坞电影的发行问题提起诉讼。[17]正如美国政府自己所总结的,其面向国外维护知识产权的策略是“借助贸易对话和问题解决机制,通过《特别301报告》这样的报告表达美国的关切,敦促贸易伙伴依据国际性的贸易协议保护美国的知识产权,当必要的时候,会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主张我们的权利。”[18]可以说,这种策略在美国政府的强力推进下,正日益有效地维护着好莱坞电影等美国知识产品的全球利益。
3、运用外交手段帮助好莱坞消除海外贸易壁垒
美国电影出口并不是一路畅通的,需要突破其它国家的关税和税收壁垒,配额制以及其它保护民族电影
业的措施。为了突破这些障碍,长期以来,好莱坞电影业一直与美国的贸易与外交部门保持紧密的协作,商业部,美国贸易代表、美国大使馆乃至美国总统都为美国电影进军海外提供了很多外交帮助。
最基本的外交帮助体现在搜集市场信息上,早在1926年,美国商务部便专门成立了电影分部,其职责包括派遣代理到国外充任整个电影业的“眼睛”,依托使领馆等外交机构搜集当地的市场信息,以促进对外贸易。该部门从1927年1月开始定期发表有关世界各国电影市场的调查报告,而它的第一份报告便是关于中国电影市场的。在其发刊宗旨中,明确宣布这是美国政府旨在帮助美国电影业开辟海外市场的举措,该报告对中国电影市场调查非常细致,从中国电影银幕、电影观众的数量和分布,到中国电影的发展历史,从中国电影法规和媒体方面的状况到中国人的观影习惯及美国电影进入中国市场的障碍,都有深入的分析。[19]这样的市场报告对好莱坞制片厂了解国外的市场状况无疑是大有裨益的,更重要的是,美国政府还会基于调查针对外国市场的限制制定相应的对策。
1920、30年代,面对好莱坞电影的猛烈攻势,很多欧洲国家实行了电影配额制度,如法国实行了按1比4的比例放映法国和美国电影的配额制度,对此美国政府威胁要收回法国的债务,并对所有的法国商品增收关税,美国电影协会则威胁要发起对所有法国电影的抵制行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1936年两国最终达成协议,法国同意减少对电影进口的限制,以换取更大范围的向美国出口商品的关税减免。[20]又如二战之后,欧洲各国正处于一种货币脆弱不堪、汇兑问题严重的状态,因此各国政府针对进口美国电影从而导致宝贵的美元大量流失的状况采取了限制措施。如何将英镑、法郎和马克等形式的票房收入兑换
成美元汇到美国,成了美国电影出口商的一大难题,于是1948年9月,美国协助欧洲重建的马歇尔计划中的经济复兴部门开始实行一项国际媒介担保计划,其中的任务之一便是帮助美国出口海外的电影回款。[21]
美国在经济和技术上的强大实力,使其可以在贸易谈判中对它国施加压力,用资本和技术捆绑好莱坞电影等文化产品的输出。加拿大是这方面的突出案例,长期以来,美国电影协会旗下的大电影公司直接向加拿大发行电影,直接拥有电影院,并在渥太华和华盛顿展开积极的游说以防止加拿大通过对抗性政策。结果,二战以来,加拿大实际成了美国本土电影市场的一部分,加拿大本土电影如果不通过美国大公司,往往在其本国市场都得不到发行。加拿大也曾试图采取措施扭转这种局面,但终究无力回天。其中最激烈的一次行动是1987年,加拿大起草了《联邦发行法案》,试图用法律的方式重构市场,但议会最终没有通过此项法案,
因为杰克·瓦伦蒂直接通过美国总统里根游说加拿大总理穆罗尼,美国参议院也向穆罗尼寄信表达“强烈的反对”。美国参议院此时正在审议考虑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自由贸易协议,借势在此法案上大做文章,指责这是一种高度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可能导致美加两国无法达成自由贸易协议。[22]在这种威胁下,加拿大政府不得不舍弃对电影业的保护。
在更广泛的国际条约谈判中,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等,美国政府也尽力保
护美国电影业。二战之后,在美国倡导下,23个国家签订了“关贸总协定”,旨在取消关税、税收等阻碍国际贸易的壁垒,在其后几十年里,围绕这个协议产生了一系列复杂的贸易谈判,而从谈判开始,美国便企图把电影和电视引进“关贸总协定”的范畴,这样电影就可以跟其它产品一样在全世界自由贸易,这引起了很多欧洲国家的激烈反对。他们辩称电影的独特文化本质使其有别于一般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和服务,坚持有权通过一整套补贴和配额制度来保护本国电影和电视业。而美国则宣称电影只是一种文化商品。在1986年开始的乌拉圭谈判中,将影视业引入“关贸总协定”成为事关谈判成败的最后议题,杰克·瓦伦蒂四处游说,欧洲和美国的电影人在报纸上展开了口诛笔伐,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亲自出面干预,一再与欧洲领导人进行会晤。最后在谈判面临破产的情况下,美国方面才做出让步,这一问题被暂时搁置起来,但时至今日,关于影视业贸易争端的战火仍一次次在美国电影协会的策动下重新燃起。[23]
4、适时推出减税政策推动国内外资本对美国电影业的投资
税收政策是国家推动或控制某个行业发展的重要杠杆。而在美国政府的税收政策中,电影业一直是被优惠扶持的对象,尤其当电影业遭遇低潮时,美国政府更会推出大幅的税收减免政策。如1960年代末好莱坞在电视业的冲击下遭遇了观众下降、市场萎缩的窘境时,美国1971年的《收入法》(Revenue Act of 1971)便将电影电视业的投资纳入了投资税收优惠的范围,根据该法律,美国公司对美国境内的任何有形资产(包括电影电视节目)投资可以获得7%的减税。例如一家公司投资5000万美元在电影制作上,那么这一年度该公司便能减免350万美元的收入税。个人对电影的投资也可获得免税(该项条款到1976
年废除)。[24]这些减税政策一直维持到1980年代中期,对美国电影业的融资起到了很强的促进作用,尤其激发了个人投资电影的热情。减税政策也变相降低了好莱坞大制片厂的运营成本,据统计,仅1983年迪士尼公司就从减税政策中节省1000万美元成本,MCA节省了2760万美元,华纳兄弟更节省了4250万美元成本。[25]
1980年代以来,随着好莱坞从一种“以美国为中心的生产和国际分配网模式”进化为“跨国生产和分配网模式”,[26]变得越来越倚重于海外市场,而且一些国家如加拿大、俄罗斯、西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提供了丰厚的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以吸引好莱坞大制片厂到当地拍片,好莱坞出现了明显的“外逃制片”的趋势。[27]越来越多的好莱坞大片在海外拍摄,利用外国廉价人力和技术资源进行后期制作等,相应地造成美国国内电影从业人员的就业问题。为了应对这种现象,美国政府对电影业采取了诸多优惠的税收政策以吸引资本投资国内电影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如在2004年颁布的《美国工作机会创造法案》(The American Jobs Creation Act of 2004)中有一条专门针对电影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任何成本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且其75%以上的成本用以支付制片人、导演、演员和工作人员工资的电影制作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在一些工资较低的地区,如阿拉巴马州、阿肯州、伊利诺伊州等,可将享受税收减免的投资上限提高至2000万美元。而后在电影界的要求下,购买剧本和其它创意性道具的花费也被纳入工资成本中,使享受税收优惠更加容易。[28]而在各州,为了吸引电影在本州拍摄和制作以创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常见,如表1所示,各州给予电影业的税收政策可谓涵盖了电影从前期准备到后期制作的各个环节,而这对于降低好莱坞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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