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福建旅游产业发展,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旅游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旅游品牌宣传、重点项目、财政贴息、富民建设、企业奖励等促进我省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发展旅游业的战略部署,按照全省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注重引导、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规范、高效和安全。
  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管理省级旅游专项资金。
  第二章 旅游品牌宣传资金
  第五条 使用范围。用于培育“清新福建”旅游品牌,构建“清新福建”旅游品牌推广体系。
  (一)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及其他境内外主流媒体投播或登载“清新福建”形象宣传广告。
  (二)针对境内外客源市场,组织旅游推广,参加旅游节庆活动。
  (三)加强闽台交流与合作,构建“环海峡旅游圈”,推动闽台修学旅游等协作。
  (四)印制旅游宣传资料,邀请境内外旅行商和媒体来闽踩线等旅游推介活动。
  (五)旅游品牌推广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旅游重点项目资金
  第七条 使用范围。用于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旅游新业态、重点景区建设、旅游产业创新,以及带动区域旅游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为民办实事旅游项目。
  (二)滨海、山区(生态)重大旅游项目,用于扶持具有明确地理范围和管理机构,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下同),年度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并对周边区域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
  (三)省级重点旅游项目
  1、四大工程建设。旅游通达工程,用于扶持交通主干道与主要旅游景区之间的连接道路,以及引导标识标牌等项目建设。露营地工程,用于扶持根据相关标准建设的.含住宿、餐饮、购物、医疗、车辆维护等配套设施的自驾车旅游营地。旅游集散中心,用于扶持在主要交通枢纽为游客提供集散、咨询、换乘并具有旅游公共服务功能的综合平台。旅游休闲工程,其中旅游休闲街区,用于扶持旅游全域化试点市县、重要旅游景区周边能体现当地文化特,具备购物、餐饮、娱乐等功能的旅游休闲综合体;旅游休闲驿站,用于扶持高速公路沿线具备咨询、休憩、购物和展示等功能的旅游综合服务设施。
  2、省级智慧旅游系统,指根据《福建智慧旅游建设总体规划》,用于全省性的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旅游公共服务数据库、全省旅游团队服务监管平台及智慧旅游管理平台建设。
  第八条 补助标准
  (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为民办实事旅游项目,予以专项补助。
  (二)滨海、山区(生态)重大旅游项目,实行竞争性扶持。每年不超过2个,每个项目安排资金3000万元。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按1:1比例配套资金。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三)省级重点旅游项目
  1、四大工程建设:旅游通达工程,用于引导标识标牌项目,予以专项补助;旅游集散中心,符合《旅游集散中心综合评价指标》的,一级补助500万元,二级补助300万元,三级补助100万元;露营地,符合《露营地建设综合评价指标》的,一类补助100万元,二类补助50万元;旅游休闲街区,符合《旅游特街区服务质量要求》的,补助200万元;旅游休闲驿站,符合《旅游休闲驿站综合评价指标》的,一类补助50万元,二类补助30万元。
  在原有基础上整合利用现有资源改扩建的,按前列标准减半补助。
  2、省级智慧旅游系统,予以专项补助。
  (四)全省性、跨地区重点旅游规划,予以专项补助。
  (五)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六)新业态、产业融合等相关公共服务项目,以及对全省性、区域性旅游产业发展具有创新、引领、带动作用的其他项目,予以专项补助。
  第四章 旅游财政贴息资金
  第九条 使用范围。用于省级重点旅游公共服务项目,及省级重点景区旅游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条 贴息标准
  (一)应为新建项目,且银行贷款利息已经发生。
  (二)项目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在5000万元以上,补助当年应付利息的20%,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三)财政贴息最多不超过三年。享受财政贴息的项目,不再安排其他补助、奖励资金。
  第五章 旅游富民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使用范围。用于乡村旅游、山区及红旅游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一)闽台乡村旅游试验基地。
  (二)乡村旅游特集镇、村。
  (三)山区及红旅游项目,用于扶持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特鲜明、能带动区域旅游发展的综合性旅游项目;红旅游经典景区和重点景区内的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等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
  (一)乡村旅游
  1、闽台乡村旅游试验基地,符合《闽台乡村旅游试验基地综合评价指标》的,每个补助不高于30万元。
  2、符合《乡村旅游特集镇(村)综合评价指标》的乡村旅游特集镇,补助80万元;特村按一类、二类、三类分别补助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资金限用于在建的公共
服务基础设施项目。
福建旅游区
  (二)山区及红旅游。对列入红旅游经典景区和重点景区的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年度投资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年度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第六章 旅游企业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使用范围。奖励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支持旅行社以包机、包专列、包邮轮等方式组织招徕游客,创建全国百强旅行社,支持旅游企业上市。
  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
  (一) 新评定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5A级奖励100万元,4A级30万元,3A级20万元。红旅游景区整合资源创建国家3A级景区的,奖励30万元。
  (二)新评定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奖励40万元。
  (三)首次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奖励100万元。
  (四)对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上市申请的、上年度旅游主营业务收入超过总收入50%以上的综合性旅游企业,奖励200万元。
  (五)旅行社包租邮轮,组织游客自福建港口始发环海峡、赴旅游,吨位数在5万总吨至7万总吨的,每航次补助10万元;7万总吨以上的,每航次补助15万元。
  旅行社包租100座及以上客机,组织游客从入闽旅游,且上座率在80%及以上,1架次奖励1万元;从省外入闽旅游的,奖励减半。
  旅行社包租客运专列,组织游客从省外入闽旅游,且上座率在80%及以上,1趟次奖励1万元。
  同一单位三年内获得不同称号或获得相同称号不同等级应予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奖励,已经奖励的补足差额。
  第七章 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
  (一)项目业主的基本条件
  1、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3、产权明晰,规划、用地及施工等手续完备;
  4、符合有关报送财务、统计等资料要求的;
  第十六条 审批和拨付
  (一)项目审批
  1、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各设区市旅游局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由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共同核准。
  3、其他旅游专项补助的项目,由省旅游局提出工作方案,会商省财政厅安排使用资金。
  4、本办法所指项目为省内除厦门以外地区的项目。同年同一项目不重复、交叉补助。
  (二)资金拨付
  1、旅游品牌宣传、省级智慧旅游系统、旅游规划资金于相关计划、方案批准后下达。
  2、旅游财政贴息、富民建设及企业奖励项目资金,于批准公示后下达。
  3、四大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经济发展项目及新业态、产业融合等相关公共服务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分两期下达。首期于主体项目建设启动(不含土地平整等前期工程)后下达50%,第二期50%资金于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下达。
  4、竞争性扶持项目资金在省政府批准后按5:3:2的比例分三期下达,首期于中标项目名单公示后下达,第二期于中期评价符合要求后下达,第三期于项目完成并考核合格后下达,配套资金应同期按比例下达。
  第八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对省级旅游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共同对专项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
  (一)绩效管理。各级财政、旅游部门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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