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3.08.11
【字 号】青政办[2013]227号
【施行日期】2013.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3]2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地震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8月11日
 
 青海省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保障措施
  4.1 先期保障
  4.2 队伍保障
  4.3 指挥平台保障
  4.4 物资与资金保障
  4.5 避难场所保障
  4.6 基础设施保障
  4.7 宣传、培训与演练
  5 监测报告
  5.1 地震监测预报
  5.2 震情速报
  5.3 灾情报告
  6 响应措施
  6.1 搜救人员
  6.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6.3 安置受灾众
  6.4 抢修基础设施
  6.5 加强现场监测
  6.6 防御次生灾害
  6.7 维护社会治安
  6.8 开展社会动员
  6.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6.10 信息发布
  6.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7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分级响应职责
  8 恢复重建
  8.1 恢复重建规划
  8.2 恢复重建实施
  9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9.1 有感地震应急
  9.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9.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9.4 应对邻省震灾
  10 附 则
  10.1 奖励与责任
  10.2 预案管理
  10.3 以上、以下的含义
  10.4 预案解释
为什么要发人防战备应急包
  10.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体制机制,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海省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省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处置,对我省造成影响的邻省(区)地震灾害事件的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州(市)、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省政府是应对省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州(市)、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分别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根据灾区州(市)、县(市、区、行委)地震应急的需求,省级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体系
  2.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灾害发生后,经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由平时领导和指挥调度防震减灾工作的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支持灾区所在州(市)、县(市、区、行委)的抗震救灾工作。
  2.1.1 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省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省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省地震局局长,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负责同志。
  成员包括: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外事办、省广电局、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旅游局、省人防办、省红十字会、省气象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宁海关、省电力公司、民航青海机场公司、青藏铁路公司、省通信管理局、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应急办、省公安消防总队的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省政府应急办和省地震局承担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