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全、河南浩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建全、河南浩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务公司名字大全【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9 
【案件字号】(2020)豫13民终43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白丞博吴霞王妮 
【审理法官】白丞博吴霞王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建全;河南浩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周建全河南浩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周建全 
【当事人-公司】河南浩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建全 
【被告】河南浩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周建全和浩涛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侵权合同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撤销无效质证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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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周建全和浩涛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周建全提供的证言、录音等证据未能证明其受浩涛公司管理,且为浩涛公司提供劳务,由浩涛公司支付工资。浩涛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并不等同于浩涛公司和周建全必然存在劳动关系,故周建全主张其与浩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周建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5:08:01 
周建全、河南浩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3民终4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建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平,仪陇县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浩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浩,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盛。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周建全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浩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3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建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平,和被上诉人浩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建全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由被上诉人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周建全一审中
提交了2019年6月23日其与浩涛公司项目经理王伏生的电话记录、2019年6月27日其与木工班长李仕高的通话记录,证明李仕高与周建全签订工伤补偿协议系经项目经理王伏生同意和指派,李仕高是职务行为。2.工伤补偿协议的甲方是李仕高,非李明,项目经理王伏生作为浩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认可周建全系工伤,认可双方为劳动关系,王伏生作为证人签名,明显是规避浩涛公司的责任。3.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浩涛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应承担主体责任。4.李明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浩涛公司和李明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该协议不能证明浩涛公司和李明是雇佣关系。5.李明代表浩涛公司支付周建全生活费6500元、医疗费23647.4元,电话记录证明李明经浩涛公司允许支付补偿款28000元。
     浩涛公司辩称,1.周建全称李仕高在补偿协议上签李明的名字,李仕高不是公司职员,李仕高所签协议和李仕高、周建全的语音通话不能证明周建全与浩涛公司存在关联。2.李明承接有三个项目工程,周建全不能证明其在浩涛公司的工地发生事故,2019年7月周建全和李明签订工伤补偿协议并已履行,足以证明周建全和李明存在用工关系。证人刘某1
、刘某2不是浩涛公司职工,其与周建全是亲戚,其证言不能认定周建全与浩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关于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八项第59条规定,工程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浩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浩涛公司与被告周建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两项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在南阳日报上登报道歉,以弥补浩涛公司的名誉损失。2.由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所产生的差旅费2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浩涛公司签订《西峡恒大御景半岛项目总承包工程主体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承包的西峡恒大御景半岛项目分包给浩涛公司。2019年3月3日,原告浩涛公司与李明签订了《南阳西峡恒大御景半岛工程木工班组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浩涛公司将恒大御景半岛工程12某和16某全部工程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单中主体结构工程与木工有关的一切工作内容由李明承包(具体根据浩涛公司施工方案、技术交底中明确的一次结构施工中可施工的所有工作内容)。2019年3月15日,被告周建全经刘某2介绍,到李明承包的该施工工地工作,由李明为其安
排做木工工作,双方约定由李明为其发放工资,工资按施工量的多少进行结算,每月先支付生活费2500元,剩余工资工程结束后一次性结算。周建全到该工地工作时,没有与原告浩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也未为其核发相关工作证件。2019年3月26日,周建全在工地工作时从六米高的高架上摔伤,被送至豫西协和医院。在住院期间,周建全从李明处借支6500元,用于伤病,李明又支付了周建全医疗费23647.4元。2019年7月1日,李明与周建全达成了工伤补偿协议,内容为:周建全被李明聘为16某楼木工。2019年3月26日,周建全在16某楼地下室负一层施工过程中受伤,李明将周建全送到医院进行,并支付全部医药费及相关费用。周建全于2019年5月5日康复出院。现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由李明一次性补偿周建全误工费及相关费用人民币28000元,住院期间医药费等各项费用由李明承担。二、所有钱款支付清楚后,周建全就此协议生效之日起与李明再无关系。李明、周建全在协议上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王伏生作为见证人也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李明依照协议约定支付周建全28000元。2019年7月20日,周建全向西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周建全与浩涛公司自2019年3月15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西峡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仲裁裁决:浩涛公司与周建全自2019年3月15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浩涛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引起本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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