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文章属性
【缔约国】国际法院
ipad无法连接到app store是什么意思【条约领域】投资
【公布日期】2002.06.26
【条约类别】协定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以下称“缔约双方”),
  愿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增进和加强缔约双方间的经济合作;
  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进行更多投资创造和维持有利的条件;
  认识到促进和相互保护本协定下的投资将有助于激励经营积极性和增进缔约双方经济繁荣;解析包出现问题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留置、质押和类似权利;
  (二)公司的股份、债券、股票和其他形式的参股;
  (三)金钱请求权或其他与投资有关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和相邻权,专利、工业设计、工艺流程、商标、商名、商誉和专有技术;
  (五)法律或法律允许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作为投资或再投资的财产后来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只要这种变化符合在其领土内进行投资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
  二、“投资者”一词,系指:
  (一)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方面:
  1.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生效的法律具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公民地位的自然人,如果其永久居留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境内;
  2.根据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生效的法律设立的法人,只要其注册地、管理中心或主要
营业地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境内。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设立或组建且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济实体,包括公司、协会、合伙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是否营利或是否承担有限责任。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提成费、许可费用、利润、利息、股息、资本利得和其他合法收入。
  四、“领土”一词,系指:
  (一)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方面: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的所有陆地领土、领海、所有海床、底土和其上的空间区域,包括任何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领海以外的根据与国际法一致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国内法已经或在将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可以对海床、底土和自然资源行使权利的领域。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和其上的空间区域,以及根据中国法律和国际法中国可以行使勘探和开发海床、底土和毗邻水域自然资源主权权利的任何在领海以外的区域。
第二条
促进和保护投资
  一、缔约一方应鼓励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和为之创造良好、稳定和透明的投资环境,并在其法律和法规框架内接受这种投资。
  二、缔约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投资,应始终被赋予公正和公平的待遇并享受充分的保护和安全。缔约一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投资的扩展、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和处分采取任何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措施。
  三、缔约一方应依据其法律和法规,为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另一方国民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条
投资待遇
  一、缔约一方应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活动不低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或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待遇。
  二、缔约一方应遵守它与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达成的与投资有关的任何承诺。
  三、如果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或现行国际法的义务或缔约双方除本协定外的约定中含有如下一般或具体规定,即赋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比本协定更优惠的待遇,则在其存续期间该规定应在其更优惠的程度上优于本协定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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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条第一款到第三款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缔约一方有义务将下述原因产生的任何待遇、优惠或特权获得的利益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
  (一)建立关税同盟、经济联盟、货币联盟或相似的组织的协定,或根据导致上述联盟或组织的临时协定;
  (二)全部或主要与税收有关的任何国际协定或国际安排;信以为真造句
  (三)为方便边境地区贸易和小额投资的任何国际协定或安排。
第四条
征收
  一、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不得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以下称“征收”),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了公共利益;
  (二)依照国内法律程序;
  (三)非歧视性的;
  (四)给予补偿。
花语大全带图片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补偿,应等于采取征收措施前一刻或征收为公众所知前一刻二者间较早的时刻被征收投资的价值。该价值应根据普遍承认的估价原则确定。补偿包括自征收
之日起到付款之日按投资最初作出时适用的货币现时的商业利率计算的利息。补偿的支付不应迟延,并应有效兑换和自由转移。
  三、根据进行征收的缔约一方的法律,受影响的投资者应有权通过该缔约方适当的司法或行政机构,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征收的合法性、程序和投资价值的计算提起审查。
第五条
损失的赔偿注销个体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手续
  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如果由于战争或其他武装冲突、全国紧急状态、起义、或骚乱而遭受损失(包括损害),缔约另一方给予其恢复原状、赔偿、补偿或采取其他措施的待遇,不应低予它给予本国投资者或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并且从优适用。
第六条
转移
  一、缔约一方应保证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与投资有关的支付自由转移进出其领土内。此种转移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维持和发展投资所需的初始资本和增加的款项;
  (二)投资收益;
  (三)与投资有关的贷款的偿还款项;
  (四)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资或清算获得的款项;
  (五)本协定第四条和第五条所指的任何补偿或其他支付;
  (六)因解决争议产生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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