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10
∙【字 号】皖政办[2008]52号
∙凯美瑞与雅阁【施行日期】2008.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8〕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
几朵玫瑰代表什么 为进一步改善小企业和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缓解县域、“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际行动,是改善农村地区和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探索,是深化地方金融业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有效途径,是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力举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对于缓解县域及农村地区、小企业资金紧张状况,进一步完善我省金融体系,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发展,抑制非法金融活动都具有积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有序推进。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专门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孙志刚任组长,省长助理梁卫国、省政府副秘书长张秋保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全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日常工作。各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并明确金融办或指定部门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日常工作。
二、试点工作安排和审批程序
无法设置默认打印机 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先期选择愿意承担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有试点
积极性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开展试点工作。原则上今年内合肥、芜湖、蚌埠市设立3-5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他各市设立1-2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各项制度,争取明年达到每个县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
各市政府统筹安排各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向省政府金融办转报县级人民政府有关申报材料。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单位负责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意后,正式行文批复。
三、严格准入,确保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作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资金融通业务,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0万元;设立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4000万元。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其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各地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选择管理规范、信
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作为主发起人,优化股权结构,科学设置大、中、小股东持股比例。
要选择具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金融合规经营意识的高管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核,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
四、加强协调配合,实行严格监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试点的各项组织工作,严格把关,加强监管。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各试点县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政府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责任主体,没有设立金融办的市、县政府要指定监管部门,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各级工商部门要把好市场准入关,未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一律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要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依法经营。各试点地区应确定一家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唯一开户行,并委托该银行监测其日常现金流和贷款资金流向,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报告。各级处置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对行为进行认定,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查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认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查处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行为。
附件:1.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2.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登记工作指引(试行)
3.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目录
附件1 杭州名菜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对小
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洛克王国蓝胖子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及关系人发放贷款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
本款所称关系人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高管、信贷业务人员以及前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管职务的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会同省工商局、安徽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和推进各项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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