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曙霞针织有限公司、诸暨众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30
【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15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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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诸暨曙霞针织有限公司;诸暨众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诸暨曙霞针织有限公司诸暨众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诸暨曙霞针织有限公司诸暨众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丁锋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蒋婷黎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丁锋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蒋婷黎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锋蒋婷黎
【代理律所】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诸暨曙霞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诸暨众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商务礼仪资料【本院观点】上诉人诸暨曙霞针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商细蕊原型本院认为,上诉人诸暨曙霞针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诸暨曙霞针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8600元,由上诉人诸暨曙霞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05:12:09
诸暨曙霞针织有限公司、诸暨众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民终15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曙霞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丰足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周雨萝。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众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大众。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锋,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婷黎,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诸暨曙霞针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暨众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诸暨曙霞针织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诸暨曙霞针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诸暨曙霞针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8600元,由上诉人诸暨曙霞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 靓
审判员 黄叶青
审判员 徐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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