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皮包怎么保养(20XX) XX律函字第 号
广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女士的委托与授权,就有关不实恶意谣言损害XXX名誉的侵权行为,函告如下:
根据XXX提供的身份证、侵权截图等材料及陈述,可以证实以下事实:
近期我委托人XXX发现在QQ、朋友圈等社交媒体中发现存在侵权者传播负面信息一事,该散播诋毁言论系别有用心的利益团体为诋毁我委托人的声誉、严重侵犯我委托人的隐私、干扰我委托人正常经生活而捏造的,属于没有根据的不实传言,并我委托人XXX同意发布多张我委托人照片,已经构成对我委托人的诽谤、名誉及肖像侵权。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这些侮辱、给委托人带来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名誉权及肖像权。
任何人意图通过在网络上发布不实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依据《侵权责任
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应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依《刑法》第246条、《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追究阁下侮辱罪、诽谤罪。
春季健康知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侵害被侵权人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75寸的电视机 我委托人XXX决定委托我所对个别通过“恶意诽谤”、“混淆视听”等恶劣手段侵害其名誉权的侵权者,将不再联系,将依法提起了诉讼,追究其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情节严重的将直接委托我所报价立案,本所律师还将依照XXX授权,对继续发布、传播恶意诽谤与不实谣言信息,侵害XXX商誉的个人或企业,依法采取维权措施。
图书馆30秒沪怎么读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执业证编号:
二○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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