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香皂如何监管?化妆品监管新规来了~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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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1⽇起施⾏。
《条例》提到,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备案管理。
•⽛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管理。
⽛膏备案⼈按照国家标准、⾏业标准进⾏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膏具有防龋、抑⽛菌斑、抗⽛本质敏感、减轻⽛龈问题等功效。⽛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皂不适⽤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本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化妆品⽣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法,施⽤于⽪肤、⽑发、指甲、⼝唇等⼈体表⾯,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的的⽇⽤化学⼯业产品。
flash 动画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备案管理。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的化妆品新原料实⾏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作。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作。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备案⼈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业协会应当加强⾏业⾃律,督促引导化妆品⽣产经营者依法从事⽣产经营活动,推动⾏业诚信建设。
第⼋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为,依法进⾏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励和⽀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国家保护单位和个⼈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国家⿎励和⽀持化妆品⽣产经营者采⽤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化妆品质量安全⽔平;⿎励和⽀持运⽤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和特⾊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第⼗条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在线政务服务⽔平,为办理化妆品⾏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章原料与产品
第⼗⼀条在我国境内⾸次使⽤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染发、祛斑美⽩
第⼗⼀条在我国境内⾸次使⽤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
、染发、祛斑美⽩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可使⽤;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条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单机游戏 排行(⼀)注册申请⼈、备案⼈的名称、地址、联系⽅式;
(⼆)新原料研制报告;
(三)新原料的制备⼯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备案⼈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三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起3个⼯作⽇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收到申请资料之⽇起90个⼯作⽇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到审评意见之⽇起20个⼯作⽇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说明理由。
拼多多领100元红包怎么操作更快化妆品新原料备案⼈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之⽇起、备案⼈提交备案资料之⽇起5个⼯作⽇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第⼗四条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使⽤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备案⼈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的化妆品原料⽬录。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已使⽤的化妆品原料⽬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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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禁⽌⽤于化妆品⽣产的原料⽬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六条⽤于染发、烫发、祛斑美⽩、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部位、产品剂型、使⽤⼈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录。
第⼗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可⽣产、进⼝。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条化妆品注册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是依法设⽴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有与申请注册、进⾏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
技校有哪些专业好第⼗九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注册申请⼈、备案⼈的名称、地址、联系⽅式;
(⼀)注册申请⼈、备案⼈的名称、地址、联系⽅式;
(⼆)⽣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式;
80后童年游戏(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配⽅或者产品全成分;
(五)产品执⾏的标准;
(六)产品标签样稿;
(七)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次进⾏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进⼝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件以及⽣产企业符合化妆品⽣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产、⽆法提交产品在⽣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件的,应当提交⾯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注册申请⼈、备案⼈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款规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查程序对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进⾏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
不予注册并书⾯说明理由。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在⽣产⼯艺、功效宣称等⽅⾯发⽣实质性变化的,注册⼈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
普通化妆品备案⼈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省级以上⼈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特殊化妆品准予注册之⽇起、普通化妆品备案⼈提交备案资料之⽇起5个⼯作⽇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第⼆⼗⼀条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备案⼈应当⾃⾏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安全评估的⼈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第⼆⼗⼆条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化妆品注册⼈、备案⼈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第⼆⼗四条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作⽇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延续注册:
(⼀)注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化妆品国家标准⽂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化妆品国家标准⽂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章⽣产经营
第⼆⼗六条从事化妆品⽣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是依法设⽴的企业;
(⼆)有与⽣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产场地、环境条件、⽣产设施设备;
(三)有与⽣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员;
(四)有能对⽣产的化妆品进⾏检验的检验⼈员和检验设备;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从事化妆品⽣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审核,对申请⼈的⽣产场所进⾏现场核查,并⾃受理化妆品⽣产许可申请之⽇起30个⼯作⽇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说明理由。
化妆品⽣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条化妆品注册⼈、备案⼈可以⾃⾏⽣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产化妆品。
委托⽣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备案⼈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产企业)的⽣产活动进⾏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产。受托⽣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产,对⽣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备案⼈的监督。
第⼆⼗九条化妆品注册⼈、备案⼈、受托⽣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产化妆品,建⽴化妆品⽣产质量管理体系,建⽴并执⾏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化妆品注册⼈、备案⼈、受托⽣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产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不得使⽤超过使⽤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产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注册⼈、备案⼈、受托⽣产企业应当建⽴并执⾏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
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期限不⾜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化妆品经出⼚检验合格后⽅可上市销售。
第三⼗⼆条化妆品注册⼈、备案⼈、受托⽣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职责。
质量安全负责⼈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第三⼗三条化妆品注册⼈、备案⼈、受托⽣产企业应当建⽴并执⾏从业⼈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产活动。
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产活动。
第三⼗四条化妆品注册⼈、备案⼈、受托⽣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情况进⾏⾃查;⽣产条件发⽣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即停⽌⽣产并向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五条化妆品的最⼩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化妆品可以直接使⽤中⽂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标签;加贴中⽂标签的,中⽂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致。
第三⼗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注册⼈、备案⼈、受托⽣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期限、使⽤⽅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
(⼋)法律、⾏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三⼗七条化妆品标签禁⽌标注下列内容:
(⼀)明⽰或者暗⽰具有医疗作⽤的内容;
(⼆)虚假或者引⼈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政法规禁⽌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并执⾏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款的规定。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配制化妆品。
第三⼗九条化妆品⽣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期限的化妆品。
第四⼗条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场化妆品经营者进⾏检查;发现⼊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为的,应当及时制⽌并报告所在地县级⼈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条电⼦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为的,应当及时制⽌并报告电⼦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为的,应当⽴即停⽌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商务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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