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易竹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9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86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卢艳贝张琼胡建军
【审理法官】卢艳贝张琼胡建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易竹兰;聂中元
【当事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易竹兰聂中元
【当事人-个人】易竹兰聂中元
【当事人-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曾健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曾健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曾健
【代理律所】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被告】易竹兰;聂中元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上诉人与案外人深圳市飞鑫达速递有限公司签订有《特许经营合同》,授予案外人使用圆通快递服务产品等在内的特许经营权独占性使用,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上诉人与案外人深圳市飞鑫达速递有限公司签订有《特许经营合同》,授予案外人使用圆通快递服务产品等在内的特许经营权独占性使用,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案事故发生在2018年10月13日。结合上诉人提交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保险凭证》,显示深圳市飞鑫达速递有限公司为派件员聂中元购买保险,故上诉人主张与原审被告聂中元不存在劳动关系,具有初步合理性。而被上诉人是认为原审被告系上诉人的快递员,为上诉人派送快递,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故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审被告是否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
原审被告的派送行为是否属于履行上诉人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上述事实的查明及认定处理与深圳市飞鑫达速递有限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应追加深圳市飞鑫达速递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遗漏了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未查清争议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45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9元,本院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2 18:14:56
圆通速递有限公司、易竹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北京圆通快递价格(2021)粤03民终186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1743767Y。
法定代表人:喻会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宇慧,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竹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健,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聂中元。
审理经过 上诉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竹兰及原审被告聂中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4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上诉人与案外人深圳市飞鑫达速递有限公司签订有《特许经营合同》,授予案外人使用圆通快递服务产品等在内的特许经营权独占性使用,合同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案事故发生在2018年10月13日。结合上诉人提交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保险凭证》,显示深圳市飞鑫达速递有限公司为派件员聂中元购买保险,故上诉人主张与原审被告聂中元不存在劳动关系,具有初步合理性。而被上诉人是认为原审被告系上诉人的快递员,为上诉人派送快递,在此基础上提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故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审被告是否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原审被告的派送行为是否属于履行上诉人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上述事实的查明及认定处理与深圳市飞鑫达速递有限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应追加深圳市飞鑫达速递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遗漏了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未查清争议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145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9元,本院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卢 艳 贝
审判员 张 琼
审判员 胡 建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绍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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