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签收非“本人”
某地消费者金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根手机排线,共计65元(含运费),通过圆通速递托运。两天后,金某查询实时物流系统,上面显示货物已到达海盐,签收:本人。
金某纳闷了,海盐圆通速递根本没联系他,货物的影子都没看见,怎么就“本人”签收了?询问之后,圆通的答复是该快件丢失了。过了两天后,海盐圆通速递给金某送货来了,说到了快件,遭到金某拒绝,并向海盐县消保委投诉。
海盐县消保委认为,海盐圆通速递无权代替买家签收商品,签收程序属于不规范。最后,手机排线由金某跟卖家协商退货,来回运费由圆通速递承担。
快递员不上楼
海盐县的沈先生在淘宝网上买了一副泳镜,快递员将其送到沈先生所在单位的大厅。因为是易碎品,大厅的同事不方便代收,就告诉快递员到2楼沈先生。谁知,速递员扔下一句“麻也麻烦死了”,把包裹往小货车上一扔,气冲冲地走了。快件此前已经运输了近2000公里,离到客户手里就差最后20米。
南湖区消费者李女士在上海一家网店购物后,店方委托某快递公司送货,结果过了12天左右才送到,且快递员不肯送货上门,只送到楼下,要求收件人自己下楼取。
去年5月份,闫先生在湖州了某快递公司邮寄物品到嘉兴。物品到达嘉兴后,快递员不同意将物品送至楼上,随后将物品拿回快递公司。闫先生觉得快递员服务不到位,向消协投诉。经过消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快递不快食品过期
南湖区消费者张某要将一包食品寄到重庆,了一家快递公司。当时,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两天就可以送到。”结果过了7天,食品才送到重庆,但已变质。
张某向快递公司反映未果,向工商部门求助。经工商人员调解,快递公司同意赔偿张某食品价款200元。
快递件损坏、丢失
平湖消费者廖某从温州供应商处购买了一台电脑,通过快递送达。廖某打开邮件后发现,
电脑已经被摔坏了,因此拒绝签收。邮件被快递公司退回温州。之后,平湖、温州两地快递公司互相推诿,廖某愤而投诉。
最终,在平湖和温州两地工商部门的调解之下,由两地快递公司共同承担相关损失,销售方重新发货,电脑终于完好无损地寄到廖某的手里。
快件损坏或丢失的投诉屡屡发生。方女士委托某快递公司寄一件羊绒衫到绍兴,对方一直没有收到。后来,快递公司解释说羊绒衫丢失了,但不给处理。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快递公司对在快递过程中丢失价值1180元的羊绒衫表示歉意,并赔偿方女士1000元。
接下来,市消保委将把矛头对准快递行业,开展一系列活动。针对我市快递行业的市场调查也将于近日发布。此外,市消保委还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快递行业进行规范。本报对此也将持续关注
案例一:
快递公司有重大过失
要赔偿全部损失
2012年9月,某茶叶有限公司通过某快递公司向上海某超市交寄一批茶叶。根据快递单记载:该批茶叶共6件300公斤。某茶叶有限公司在“理解并同意运单条款”一栏进行签字确认。但在实际到达上海某超市时只有5件250公斤。后来快递公司查明茶叶短少的原因是在仓库里被盗走一件。在协商赔偿问题时,快递公司认为在快递单上记载有:重要物品务必保价,未保价物品按快递资费5倍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同意赔偿某茶叶有限公司500元。某茶叶有限公司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快递公司赔偿实际损失1500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某茶叶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原告所以能得到全额赔偿,是因为原告抓住并提供了被告快递公司对快递的茶叶丢失有重大过失的事实。我国《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条款是无效的。原告虽然没有保价,也签字确认了被告提供的载有“重要物品务必保价,未保价物品按快递资费5倍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条款,这一条款当然属于免责条款。但是,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在被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该免责条款就是无效的。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向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被盗窃的这件茶叶和其他物品是在白天工作时间被盗的,200多平方米的仓库在工作时间经常只有被告一个人在负责看守货物、接收和发放货物,且以前也发生过类似的情况,但并没有
引起被告的注意。这完全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茶叶丢失的问题上是有重大过失的。因而,法院以被告对快递物品丢失有重大过失为由,判决其承担全部损失是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案例二:
快递物品损失大于保价
按保价金额赔偿
2012年1月,林某给在北京的儿子快递一件根雕艺术品,在某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单上的保价额及保价费一栏中填写了2万元。同时交了保价费60元。意想不到的是,这件根雕艺术品在送往林某儿子的北京地址时因发生车祸被损毁,几乎没有什么价值了。某快递公司同意按保价额2万元赔偿林某,但林某提供自己购买该根雕艺术品的发票和证人证言,证明该根雕艺术品的购买价格实际是5万元。在林某和快递公司就根雕损毁赔偿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快递公司赔偿根雕艺术品被毁损的实际损失5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快递公司赔偿林某2万元。
点评:本案中,虽然原告林某快递的根雕艺术品被损毁导致的实际损失是5万元有证据予以
证明。但是,按照原告林某在某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单上保价额一栏中填写的保价额为2万元的事实,可以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运输的物品丢失、损毁后赔偿2万元的一致意见,该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其运输的根雕艺术品损毁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而,法院按保价金额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是正确的。
案例三:
物品丢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012年9月初,吴某(男,61岁)夫妇在俄罗斯旅游时给女儿买了一套俄罗斯产的皮装(鹿皮,价格为36000元)。在通过某快递公司进行快递时,因吴某是老客户与该快递公司的投递员胡某很熟悉,胡某就主动给吴某填写了快递单。意想不到的是,吴某快递的该套皮装在投递途中丢失。快递公司同意按没有保价物品的最高额赔偿500元。吴某聘请了律师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某快递公司赔偿丢失的快递物品3600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快递运单即为当事人之间的运合同,快递运单是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作为消费者的承运人只有订还是不订的选择而没有要求修改某一条款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快递公司不但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还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款予以说明。快递运单中的不保价快递物品丢失损毁最高只赔偿500元的条款显然是属于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而在被告的快递运单中既没有采用明显大于其他条款的字迹突显出来,其快递员也没有向原告进行任何说明,并且连投递人的名字都是由被告的快递员代签的。本案可以证明被告没有尽到对格式合同中的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因而该条款对原告是没有约束力的,给原告的物品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网友一:市面上的快递公司太多、太杂,有大有小,从业人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加上现行的快递行业存在着很多固有的恶习,像先签字后验货之类的霸王条款,都对消费者不利。要想解决此类忧患,立法和执法是关键,规范快递行业的同时,还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
投诉多次 不见成效
网友二:我碰到过一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每次送东西都只送到小区大门口或者隔壁小区,打电话来叫我自己去领,而且口气很差,态度异常恶劣。本来到小区门口,我们自己出去拿一下也无所谓,但对方还限制时间,要求5分钟之内到。我投诉了N次,也上快递公司投诉了,但都没动静。
不要为了省钱就不保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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