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被抄袭了要怎么维权
网页抄袭行为时有发生,如何有效保护相关网页权利,各地司法判决又阐释了哪些观点;网页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果构成又属于哪个具体的作品类型;司法实践中都有哪些保护路径,反不正当竞争法能提供哪些有效的保护,本文对上述问题予以扼要分析。
网页设计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计算机软件运行的网站系统,另一种是单纯的网页设计。无论是自己设计的功能强大的网站系统还是精美的网页设计,时常被他人模仿、抄袭,看似简单的侵权动作,却有着不一般的维权路径。
司法实践中,针对网页被抄袭的维权思路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从网页设计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角度出发,通过判断被诉侵权网站是否存在接触涉案网页的可能性,加上被诉侵权网页与涉案网页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另一种是通过判断抄袭、剽窃涉案网站内容的行为是否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路径进行规制。无论是哪种路径,都有其适用的难点所在。
一、以著作权路径保护主页被篡改
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如果采用著作权法角度进行保护,则判断相关网页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汇编作品是能否确定侵权的关键。
通过著作权路径保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网页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网页设计除了具有一般网页均有的栏目和结构要素之外,在整体体系构成、栏目索引及排列设计、标题和图片文字内容的取舍或组合等方面,与网站各页面有机联系,网页内容在选取和编排上均为方便用户体验及网站整体服务,体现了设计者的独特构思,具有独创性;网页中的排版、文字图片内容均可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因此,应认定该网页设计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
第二种观点认为,网页如果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出独创性,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但汇编作品是以体系化的方式呈现的信息的集合,不能脱离被汇编的内容,仅仅体现独创性选择或编排的网页的版式设计不能作为汇编作品进行保护。
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如果包括网页设计及内容且有独创性则构成汇编作品,如果仅仅是
网页设计则不构成汇编作品。产生的后果是如果被诉网页仅仅是复制网页设计布局,而没有完全复制内容,则会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一。
(二)被诉侵权网页是否与涉案网页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
1.被诉侵权网页完全复制涉案网页
被诉侵权网页如在整体版式结构、企业标识位置、标题栏设置、背景图片文字选取、文字图片布局等方面均与涉案网页内容相同,给公众造成了混淆的可能。且被控网站建成时间晚于涉案网站发布时间,被诉网站设计者具有接触涉案网站的可能性,则侵犯了涉案网页的著作权可能性较大,应停止侵权即撤销侵权网站现有的所有内容,并赔偿损失。
2.被诉侵权网页抄袭涉案网页
如果两者在网页整体布局、栏目设置、彩搭配、悬浮框效果以及部分文字和图片的内容相同,但是两者在一些栏目项下具体内容上存在差异。即两者网页虽然在整体布局上相同,但是其中大部分的文字、图片并不完全相同,被诉侵权网页在保留了涉案网站设计模板的情况下对其中内容进行了简单替换,从整体的角度看,两者网页并不构成实质性近似,在司法实
践中一般认定不侵犯涉案网页汇编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二、以不正当竞争路径保护
鉴于司法实践中对于著作权汇编作品的保护观点并不统一,我们建议维权时选择“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作为案由。
在司法适用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在有限的范围内提供知识产权的补充保护,凡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已经做穷尽保护的,不能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额外的保护。
为此,如果法院认定构成汇编作品,则可以通过专门法进行保护,如果不认定构成汇编作品,我们至少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路径去保护。即如果构成作品且完全复制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外,如果构成作品不完全复制、不构成作品完全复制、不构成作品不完全复制等情形下可以尝试反不正当竞争路径进行保护。
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网页的设计者对于网页的风格选择、整体布局、彩搭配等付出了劳动,该网页可以为涉
案网页的权益人带来经济利益。抄袭行为将淡化涉案网页的权益人基于该网页享有的竞争优势,损害其合法权益。抄袭者不是主动对相关素材进行构思、创作,而是将涉案网站进行复制后稍加修改即用于自己的网站,这种省却自身劳动,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劳动成果攫取竞争优势,并以此参与市场竞争活动的行为明显有违公认的商业道德,超出了模仿自由的界限,损害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们代理的某通拍卖有限公司与某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就采取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路径,诉求被告立即停止抄袭原告网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获得了有益结果。
2.对于具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或者特殊条款来说,完全模仿抄袭网页版式设计的行为,目的不在于混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故本身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规定的仿冒行为,不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进行保护。当然如果被诉侵权网站上多处使用与涉案网页相同的宣传用语,完全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予以规制,不过,虚假宣传的问题与我们今天讨论的内容并不十分相关。
3.如果考虑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进行保护,应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条件入手,着重分析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是否未作出特别规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否确因
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该种竞争行为是否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如果上述认定成立,则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路径,反之,只要其竞争行为未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便不构成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秩序的破坏。
律师提示,不论通过什么路径保护,如果网页被抄袭,委托专业律师及时维权都应是第一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