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嫩江流域禁渔期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嫩江流域禁渔期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19.05.31
【字 号】黑农厅规〔2019〕16号
【施行日期】2019.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嫩江流域禁渔期管理的通知
黑农厅规〔2019〕16号
松花江、嫩江流域渔业渔政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松花江、嫩江流域禁渔制度已由省级禁渔制度提升为国家级禁渔制度,嫩江、松花江三岔河口至同江段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禁渔期调整为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为严格落实松花江、嫩江流域禁渔制度,进一步加强渔政管理工作,打击违法捕捞行为,有关市(地)、县(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禁渔期宣传。深入基层,通过各种媒体,面向渔区、渔民,开展松花江、嫩江流域禁渔期调整宣传,使渔民培训覆盖率达到100%。
  二是加大违法捕捞查处力度。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合作,共同打击私捕滥捞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使用“绝户网”等违规渔具,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电鱼等违法行为。
黑龙江省移动营业厅  严格开展禁渔执法的同时,根据水库、湖泊、水泡增殖水域实际情况,自行投放人工繁育苗种,确需捕捞非野生鱼的企业或个人,需向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提出全省禁渔期间《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申请。获得禁渔期间《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需同时持有《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并在属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监管下,开展鲢、鳙、鲤、草鱼等经济鱼类的捕捞作业。属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需对增殖水域合法船只所使用的渔具尺寸规格进行全面检查,若发现使用违禁渔具、渔法,立即取消当年增殖水域捕捞作业资格,列入失信黑名单,并上报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
  有关地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反馈松花江、嫩江流域禁渔期间发现的新问题,形成总结材料,为我省进一步完善松花江、嫩江流域禁渔期增殖水域捕捞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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