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陈埭镇小唐鞋面冲裁加工厂、杨正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8
【案件字号】(2021)闽05民终13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碧宗陈大银陈志煌
【审理法官】郑碧宗陈大银陈志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晋江市陈埭镇小唐鞋面冲裁加工厂;杨正琼
【当事人】晋江市陈埭镇小唐鞋面冲裁加工厂杨正琼
【当事人-个人】杨正琼
裙子被踩掉【当事人-公司】晋江市陈埭镇小唐鞋面冲裁加工厂
【代理律师/律所】南将胜福建速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南将胜福建速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南将胜
【代理律所】福建速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晋江市陈埭镇小唐鞋面冲裁加工厂
【被告】杨正琼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晋江市陈埭镇小唐鞋面冲裁加工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3:24:50
晋江市陈埭镇小唐鞋面冲裁加工厂、杨正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5民终13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晋江市陈埭镇小唐鞋面冲裁加工厂,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
经营者:唐丕浪。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将胜,福建速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正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久银,重庆市彭水县桑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晋江市陈埭镇小唐鞋面冲裁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杨正琼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民初13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晋江市陈埭镇小唐鞋面冲裁加工厂在收到《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晋江市陈埭镇小唐鞋面冲裁加工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郑碧宗
审判员 陈大银
审判员 陈志煌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佳玲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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