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
序 言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的前身可溯源至1941年建立的南京特别市立第一职业学校,1947年从该校分离出来成立南京市农业职业学校独立办学;新中国成立后经专业调整,学校数易校名,1953年更名为江苏省南京林业学校,并于1954年建立林业部南京林业学校;1994年9月,改建为林业部南京人民警察学校;2000年3月,升格为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10年3月,升格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始终站在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坚持政治建校、人才强校,秉承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办学传统,致力于建设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特鲜明的高水平警察院校,培养高素质的森林公安、森林消防专门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简称“森警院”“南森”“南京警院”;英文译名为Nanjing Forest Police College,缩写为“NFPC”。
第三条 学校的法定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28号;学校设有仙林校区和花园路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六条 学校积极组织和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七条 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本质要求和人民警察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并实行符合公安高等学校管理运行需要的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改革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第八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并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国务院公安部门参与共建的全日制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考察和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审批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决定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重大事项,行使其他法定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学校的办学自
主权,为学校的发展改革提供各种必要的支持,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国(境)内外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
(四)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符合条件的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六)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依法进行多种形式的交
流和合作。
(七)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公安专科学校 (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七)接受校内外依法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基本框架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政治建警、政治建校,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学校内设管理机构限额内,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学校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主管部门挂靠在学校的机构,按照学校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工作。学校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和要求对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控制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对于确需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列定员定编,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或调整。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学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党委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表决事项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一半为通过。不是学校党委成员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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