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参与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加教学标志性成果,全面持续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水平,依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振兴广西高等教育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奖励的范围
教学奖励的范围包括在教学各个环节中表现突出的教学单位及教师个人。
第三条教学奖励的原则
(一)重点突出的原则。着重奖励在质量工程、教学改革、教学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突出业绩;
(二)示范性原则。奖励项目应能够带动学校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应具有示范性作用;
(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参评对象公平,评奖程序公正,评奖依据和结果公开。
第二章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教学奖励类别及标准
(一)教学专项奖
主要表彰在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的集体和个人。
教学专项奖包含:教学成果类、专业建设类、课程建设类、教材建设类、实践教学建设类、教师队伍建设类。具体类别及奖励标准如下:
1.教学成果类
教学成果类奖励是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校级教学成果
2.专业建设类
专业建设类奖励是对国家级、省(部)级特专业进行的奖励。
公安专科学校3.课程建设类
课程建设类奖励是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精品课程,省(部)
4.教材建设类
教材建设类奖励是对获得省(部)级优秀教材奖的教师(第一主
5.实践教学建设类
实践教学建设类奖励包括示范性实训基地奖励、竞赛指导教师奖励和竞赛组织单位的奖励。
(1)示范性实训基地奖励是对国家级、省(部)级示范性实
(2)竞赛指导教师奖励和竞赛组织单位奖励是对由国家、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公安机关举办,经校领导批准,组织
学生代表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参加的比赛项目获得的奖励。奖励
同一位教师指导多名学生参加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比赛获奖时,可以重复奖励,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00元;多名指导教师指导一名学生参加个人项目比赛或指导多名学生参加同一个集体项目比赛获奖时,只按项目奖励一次。
对参赛获奖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学生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6.教师队伍建设类
教师队伍建设类奖励包括教学团队奖励、教学名师奖励、教师教学技能奖励。
(1)教学团队奖励是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校级优秀
2)教学名师奖励是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校级教学
(二)教学质量奖
教学质量奖是学校每年对全体任课教师进行一次教学质量综合测评,评选出工作在教学一线,完成教师基本工作量,坚持教学改革、教书育人成效卓著的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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