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08.03.31
【字 号】冀商建设〔2006〕14号
【施行日期】2008.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
正文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扩权县,下同)商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规范我省二手车交易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设立条件和程序
  1、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申请人应先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设区市商务局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商务厅提出请示;省商务厅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各设区市商务局应及时将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向社会予以公布,引导申请人依据规划申办二手车交易市场和开设二手车经销店铺。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注册登记。
  二、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行为
  1、二手车在进行交易前,必须到当地公安车管部门核查机动车档案。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进行机动车唯一性查验,超出检验合格有效期的按规定进行机动车检验。
  2、二手车经销企业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展示场地。依据《办法》及规范要求进行二手车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对销售的二手车,应当向买方提供有效的车辆检测报告,出具书面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企业按要求不得从事二手车中介服务。
  3、二手车经纪公司应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接受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管理。依据《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办法》及规范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直接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4、二手车拍卖企业应按《拍卖法》和《办法》及规范要求,按法定程序组织车辆拍卖活动,不得拍卖与对外公告信息(如车牌等)不一致的二手车。
  5、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按照《办法》及规范要求,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建立完整的车辆鉴定评估档案。
  三、规范《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等票据使用和管理
2手车过户  1、二手车交易必须开具河北省国税局监制的《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并按照财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缴纳增值税。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收费,开具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服务业定额发票除外,下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应严格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根据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车辆“核档证明”,对交易车辆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进当地车管部门唯一性查验、检验后,二手车经营企业应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借机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公安车管部门、交通稽查征费等部门凭《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及相关变更手续。
  2、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并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相关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分别领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服务业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对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车辆需要开具发票的、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车辆,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应将买卖双方的交易合同及收取的服务费凭据存档备查。
  地方税务局可以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印花税和车船使用税,或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提供场地,地方税务局进驻征收。
  3、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将收车合同(或发票)及付款凭据、销车合同及收款凭据存档备查。
  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在固定的场所拍卖二手车。在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将有关拍卖公告、拍卖企业与委托人和受买人的合同及收取的服务费凭据存档备查。
  4、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所发生的服务性收费由交易双方协商承担,开具由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二手车经纪公司在二手车交易活动中发生的手续费由车辆交易双方协商承担,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由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属国有资产(含国有控股企业)的二手车、涉案以及事故车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进行鉴定评估。在二手车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评估费,由委托人或卖方承担,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应开具由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四、监督管理
  1、建立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等经营主体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报设区市商务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设区市商务局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有关信息汇总上报省商务厅。
  2、建立和完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通过设区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备案。
  3、各设区市商务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根据《办法》和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在本文件下发后两个月内对现有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一次规范,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予以保留,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二手车经营;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企业凭税务登记证领取、使用由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附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公开程序: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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