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行业发展秩序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行业发展秩序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6.12
【字 号】宁政发[2014]51号
【施行日期】2014.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行业发展秩序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4〕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二手车行业的有效监管,维护二手车行业秩序,促进二手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财政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市字〔2009〕212号)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号)等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科学合理编制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建设规划,完善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二手车交易市场属于大型商业网点,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建设规划是城市发展规划和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设区的市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活跃流通、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汽车保有量、二手车交易规模及汽车消费趋势等,科学合理编制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建设规划,将二手车交易
市场设置建设规划纳入本地区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并根据本地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发展规模和速度,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修订完善后,抄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企业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直接交易行为,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二)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建设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
  2.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3.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车辆展示交易区面积不得少于10000平方米,交易手续办理区不少于300平方米;
  4.具备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
  5.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卫生条件;
  6.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7.具有严格规范的市场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有专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建设规划”、“开办市场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出的“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主体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等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取得所在地设区的市出具的是否符合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建设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书面意见及自治区二手车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是否符合二手车市场建设行业标准的书面意见。
  三、规范二手车经营主体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是指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活动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配套设施,能为客户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并能够为客户提供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
  (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是指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一般应具备检测汽车发动机性能、读取车辆故障信息、车辆密闭性零部件压力测试设备等必要的设施;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三)二手车经纪企业是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中介类经营企业条件,且有固定经营摊位。
  (四)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2手车过户
  四、严格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注册登记和备案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二手车业务。
  (二)工商部门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企业、拍卖企业、鉴定评估企业四类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时,在经营范围中应明确表述为“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二手车拍卖”、“二手车鉴定评估”等内容。
  (三)设区的市对本地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进行备案管理。设区的市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国务院行政许可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管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设区的市备案。设区的市要按季度将备案情况报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
  五、规范税收管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须持营业执照、设区的市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置建设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书面意见和自治区二手车行业协会出具的符合市场建设行业标准的意见书,办理税务登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税款征收和发票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国家二手车交易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征收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依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拍卖企业代征税款,。
  六、规范转移登记
  公安部门要加强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手续的监督管理,做好交易车辆的防盗抢查验工作。严格执行经销企业购入、销出二手车转户制度,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及其工作规范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并查验车辆信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证件。对异地开具的二手车销售发票和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二手车没有按规定过户到经销企业名下的二手车销售时不予过户。要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管理十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在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设立车辆转移登记窗口,提供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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