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解除⽅式
诉讼保全的效⼒⼀般应维持到⽣效的法律⽂书执⾏时⽌。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提供的担保,⼈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出具的保证书。⽆论何种担保,要以⼈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为标准。担保⾦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般是现⾦或银⾏等⾦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条件、⽆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提供了⾦额不⾜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对与不⾜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解冻保证金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的,如当事⼈已⾃觉履⾏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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